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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电能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制止违约用电行为 规范全县用电秩序的通告

阅读次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2-22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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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盗窃电能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电能是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电能、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盗窃电能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是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盗窃电能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义务举报涉案违法行为。

二、禁止窃电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认定为窃电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三、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 在低电价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高电价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

(四)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

(五)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

四、擅自内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三倍以下罚款。

五、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依法查处窃电、违约用电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窃电和违约用电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窃电者必须按所窃电量补缴电费,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者逾期不接受处理,除依法中止供电外,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生产或者销售窃电装置、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知识、为他人窃电提供便利的行为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因窃电、违章用电造成供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窃电用户、违章用电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电力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殴打、侮辱用电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或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滥用职权、以电谋私或与用电户相互勾结盗窃电能,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窃电、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受理举报电话:0563-6058296。对举报人员将严格保密,凡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信息,供电企业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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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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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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