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我县卢村水库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游泳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
二、对违反以上禁止规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组织进行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垂钓、游泳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
0563-6975912(县环保局) 0563-6091005(县水务局)
广德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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