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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林业局:跨省流窜捕蛤蟆 栽进森林公安伏击圈

阅读次数: 作者: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8-08-01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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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德县森林公安局在深入开展2018保护野生动物专项行动中,经过缜密侦查、艰苦蹲守,成功侦破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扣押中华蟾蜍活体50余只并全部放生。

7月上旬,该局针对夏季夜晚非法猎捕蛙类野生动物案件高发的违法犯罪形势及规律,积极落实夜间巡逻制度并对重点区域加强巡查。7月16日凌晨,新杭森林派出所在工作中获取到一条线索,反映新杭镇金鸡笼村某林场内有灯光闪动。巡逻民警高度重视,经分析认为,这极有可能是非法狩猎人员在活动。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发现该林场面积大,夜晚开展搜索易惊动盗猎者,遂在进出林场的必经道路设伏蹲守。民警在闷热的杂草丛中忍受蚊虫的叮咬,蹲守2个多小时,终于在盗猎者逃离时将其现场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男,55岁,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为猎捕癞蛤蟆出售牟利,于案发当日驾驶踏板车窜至新杭镇金鸡笼村林场内,采用强光灯照射的方式,“奋战”数小时,徒手猎捕癞蛤蟆50余只,装入随身携带的蛇皮袋中,准备继续前往其他林场作案时被民警及时抓获。

为查明案情,民警将扣押的50余只癞蛤蟆活体送往国家林业局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该批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为蟾蜍科蟾蜍属的两栖动物,是蝶类、蝗虫、蚱蜢、金龟子、蚊、蝇、白蚁等害虫的天敌,捕食量极大,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 “三有动物”。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

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为保护这批中华蟾蜍,民警在鉴定结束之后,立即寻找适合放生的地点,将它们全部放归大自然。

根据鉴定结论,广德县森林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非法狩猎一案立案侦查。经深挖余罪,蒋某某还交代出其他几起非法狩猎案件。“以前真的不知道逮癞蛤蟆卖是犯法。今后,再也不敢逮了。”民警告知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采取夜间照明徒手捕捉的方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经涉嫌非法狩猎罪,蒋某某后悔不迭。

目前,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县森林公安局: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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