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长辈版 智能问答 繁体版

关于规范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5-06-10 17:04
【字体:

各经营者:

为营造透明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式。

二、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四、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五、禁止虚假折价、低标高结、不履行价格承诺、不按约定通过积分等折抵价款、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0条评论

*正文:
验证码: captcha

网友评论列表

    暂无网友评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