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市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
有关政策兑现申报细则
政办〔2019〕30
为全面落实《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广政〔2019〕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改革转型升级发展,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本着规范运作、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本制定细则。
一、申报主体
各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
二、申报类别及条件、奖励政策
(一)发展建筑行业总部经济。对广德以外的壹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注册地迁入广德,并对广德财政有一定贡献的予以奖励。鼓励市政、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电力、桥梁、隧道、古建等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以上企业将注册地迁入广德,上述迁入企业承接广德以外工程对广德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前三年给予50%奖励,后二年给予30%奖励。
(二)保障建筑行业税收。市外建筑企业在广德承接建筑项目工程设分公司、子公司并对广德地方财政有一定贡献的予以奖励。①市外建筑业企业的子公司在广德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企业40%奖励;②市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分公司在广德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30万元的,给予企业20%奖励;③子公司在广德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30万元的,给予企业40%奖励。(财政贡献为按照会计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分成所得。)
(三)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积极为本地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提供业绩支撑,对广德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单体建筑达18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达6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业主单位选择广德本地建筑业企业承担施工总承包的,可享受建筑企业该项目税收总额10%的奖励。
(四)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社会贡献、加强诚信建设。对独立纳税的广德本地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含专业作业)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60万元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当年市外工程对广德财政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超出200万元部分再按20%比例予以奖励;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其中市外工程对广德财政贡献达100万以上的,超出100万元部分按20%比例予以奖励(新迁入企业满五年后同等享受)。
(五)鼓励企业创新创优。对由广德本地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且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达二星级标准的,按单位建筑面积予以5元/平方米奖励;对由广德本地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且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达三星级标准的,按单位建筑面积予以10元/平方米奖励。各单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申请奖励资金的建筑项目应为当年竣工项目,申请项目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面积予以核准。
三、申报程序及审核内容
申报程序:按照“窗口申报、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的程序执行。
(一)窗口申报。企业提交奖励政策申请报告,填写《广德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政策兑现申请审核表》(01-05表),提供申报有关证实材料(一式五份),报送住建局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二)部门受理。住建局组织进行初审,受理材料予以归纳分类,拟定受理情况材料提交市政府办公室。
(三)联合审核
1.审核主要内容包括:核查建筑业资质、核定建设规模、核定企业缴纳税额、核定地方财政贡献金额、核算奖励金额、核实绿色建筑标准星级。
2.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工作任务交办会。
3.各职能部门责任分工:
(1)发展建筑行业总部经济。牵头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税务局、住建局
(2)保障建筑行业税收。牵头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税务局、住建局
(3)支持建筑企业发展。牵头单位:税务局,配合单位:财政局、房地产管理中心、住建局
(4)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社会贡献、加强诚信建设。牵头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税务局、住建局
(5)鼓励企业创新创优。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住建局
(四)媒体公示
住建局拟定公示内容并将审核结果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政府审批
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核后,住建局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申报审核通过企业。
四、申报时限
奖励按年度进行申报(申报上一年度),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0日。(超过申报时间不予受理)
五、宣传措施
六、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文化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等市建筑业改革发展联席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本《细则》的对外宣传工作,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
六、违规处罚措施
企业在申请获得奖励后,在奖励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收回奖励资金,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影响较为恶劣,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予以收回奖励的;
(四)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追回奖补资金,追究企业负责人法律责任,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七、附则
(一)对不按本《细则》规定向财政、税务等相关审核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造成无法核实相关数据的,不予审核奖励。
(二)本细则按照责任分工,分别由住建局、税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地产管理中心等审核部门联合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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