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函〔2023〕144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农机函〔2023〕410号)文件精神,根据《广德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广农政〔2023〕29号)文件规定,现将项目实施及申报的要求予以公告。
一、建设目标
进一步壮大我市水稻育插秧服务能力,逐步补齐水稻机械化种植短板。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发展、农民自愿建设、政府适当补助等原则,抓好集中育秧这个关键,加快提升我市育秧服务能力,提高水稻机插秧水平,稳定和扩大水稻种植面积、提升水稻单产夯实农业机械化技术支撑。同时,鼓励“一棚多用,农棚农用”,在育秧空闲期可用于油菜、设施蔬菜育苗等其他农业生产,提高大棚使用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实施范围
项目实施范围为广德市
三、建设时限
按照“一年基本建成、两年全面扫尾”的规定,新建和改扩建时限指 2023 年 1 月 1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则上 2023 年建成并开展集中育秧服务,服务水稻大田面积达到分档标准的指标(见附件 1)。确因客观原因建设内容 2023 年完不成,后续建设工作及服务水稻大田面积指标必须在 2024 年内完成。
四、建设内容
对新建和改扩建的给予支持。支持的建设内容如下:
(一)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
(二)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
(三)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等专用设施; 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建设主体可以选择以上一项或多项建设内容开展项目建设,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中的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标准的分档指标(见附件1),落实水稻大田机插秧作业服务面积。
五、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开展集中育秧服务大田面积200亩以上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新建和改扩建育秧设施,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六、补助程序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后补”和“先验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实施补助,具体程序如下:
1.主体申报。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在市政府网站发布项目申报公告,实施集中育秧的建设主体自主向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申报建设需求并备案后,向市农业农村局农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 2)。
2.申请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对主体申请情况进行核验,要明确告知实施主体补贴政策、建设标准、验收条件等,现场查看建设前的状态并拍照留存。
3.验收申请。实施主体在完成设施设备建设后要及时申请验收(见附件 3),验收时要提供完整真实的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验收材料主要包括:一是购买所有需要补贴的设施设备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实施主体的名称、身份证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设施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等。二是集中育秧照片、服务大田机插协议合同等等。
4.审核公示。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开展现场核验,重点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完成审核后要出具核验意见,并同时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信息公开栏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补助兑付。一是补助标准。应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 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公示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尽快为实施主体办理补助。二是兑付顺序。以验收时间确定补贴兑付顺序,先验先补,用完为止。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设施建成并通过核验后拨付 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服务育秧面积、设施管护等拨付。
七、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主体于2023年7月15日前向广德市农业农村局农机机械服务中心申报,申报时须携带以下有效材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负责人个人征信;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项目申请表(附件 2)。
申报咨询及联系电话:0563-6045335;联系人:马泽棚。
附件:1、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标准表
2、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主体申请表
广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3日
附件1
序号 |
分档(按服务水稻 大田面积,亩) |
分类 |
补助标准 |
补助上限(万元) |
1 |
200-500(含) |
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 |
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 涉及投资的 30%和补助上 限 |
12 |
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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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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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
2 |
|||
2 |
500-1000(含) |
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 |
24 |
|
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 |
21 |
|||
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
7 |
|||
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
3 |
|||
3 |
1000-2000(含) |
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 |
47 |
|
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 |
39 |
|||
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
12 |
|||
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
4 |
|||
4 |
2000-3000(含) |
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 |
73 |
|
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 |
60 |
|||
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
20 |
|||
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
7 |
|||
5 |
大于 3000 |
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 |
80 |
|
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 |
70 |
|||
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
23 |
|||
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
8 |
附件 2
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主体申请表
集中育秧 建设信息 |
姓名/组织名称 |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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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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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扩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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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范围内 拟投入金额(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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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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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服务水稻大田面积(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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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展育插秧详细情况 (育秧及插秧的地址 及面积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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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承诺事项 |
本人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已知悉。对提供的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负责, 并承担法律责任。 实施主体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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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村委会 备案意见 |
年 月 日 |
|
所在乡镇 (街道) 备案意见 |
年 月 日 |
|
县级农业农 村部门受理 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实施主体、所在村委会、所在乡镇(街道)、县级农业农 村部门各留存一份。
所属分类指“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轻 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附件 3
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姓名/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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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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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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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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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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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水稻大田 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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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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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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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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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情况 |
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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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设备设施 名称 |
生产企业 名称 |
型号 |
数 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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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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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承诺 |
1.本人对所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2.申请补贴的集中育秧设施己按相关建设规范 要求完成施工, 且符合相关补贴政策要求。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
验 收 小 结 |
1. 实际服务水稻大田面积(亩): 2. 实际所属分类: 3. 实际建设内容范围内投入金额(元): 4.补助金额(元): 5.其他情况: 验收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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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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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实施主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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