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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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