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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一次性奖励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为本县常住城镇户口居民,须年满60周岁,且没有在本县或外地人社部门办理过企业职工退休手续的。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奖励(补助)标准: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一次性奖励为1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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