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5日,安徽弗仕通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德市主持召开了安徽弗仕通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平方米石英石板材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参加会议的有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验收检测单位)、广德经纬咨询科技有限公司(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单位。会议成立了竣工验收组(名单附后),参会代表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和检测单位关于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情况的汇报,进行了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审阅并核实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验收组意见。经企业自查,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企业自行验收的相关要求,现将该项目环境保护具体情况进行公示,如对该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司。
公示期间联系电话:0563-6058508
公示时间: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25日
通讯地址: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西区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广德经济开发区西区,为新建项目(重新报批),目前已经投入4条小板石英石生产线、3条大板石英石生产线、2条人造石生产线、3条大小板石英石水磨抛光线、1条人造石水磨抛光线、3台干磨机、4条定制产品加工线,以及其他配套的生产加工设备,项目投产后,可形成年产94万平方米石英石板材的生产能力。
2、项目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安徽弗仕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取得了广德县发改委关于《年产120万平方米石英石板材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备案【2014】065号。2014年6月委托安徽中环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年产120万平方米石英砂板材项目》,同年7月11日获得广德县环保局的审批文件(广环审【2014】112号)。
后由于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了重大变化,延长了生产线,新增切割、打磨、胶和以及机械加工等生产工艺,配套的污染防护措施也发生了调整。因此公司对原项目进行了重新报批。
2018年5月,公司委托安徽三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新编制完成了《年产120万平方米石英石板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5月29日取得了广德县环保局的审批文件(广环审【2018】97号)。
3、投资情况
本期项目实际总投资约12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55万元,占总投资的5.9%。
4、验收范围
目前已经投入4条小板石英石生产线、3条大板石英石生产线、2条人造石生产线、3条大小板石英石水磨抛光线、1条人造石水磨抛光线、3台干磨机、4条定制产品加工线,以及其他配套的生产加工设备,项目投产后,可形成年产94万平方米石英石板材的生产能力。现拟对年产94万平方米石英石板材的生产设备及辅助工程进行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对照环评及批复,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变化情况如下;
(1)生产工艺
环评设计人造石混料线在人造石英石少量原材料在运输、存放的过程中,少量产品会因为受潮或者其它原因结块需要进行振动破碎后进行筛分,设计两套振动粉碎机和一台振动筛;实际建设中是将少量人造石产品板材进行破碎、筛分,设置有2台破碎机和1台筛分机,破碎的原材料发生变动,设备没有发生变化,产生的污染因子没有变化,根据检测,项目颗粒物总量能够满足环评总量控制指标,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
环评设计水法磨抛线工艺流程为修边—正面定厚—自动翻版—反面定厚—两次抛光;实际建设的水法磨抛线工艺流程为反面定厚—自动翻版—正面定厚—修边—两次抛光,该工序调整是为了防止板材修边后再进行定厚易造成崩边,为了提高产品质量,该变动不好产生新的污染因子,因此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环评设计人造石生产线固化成型后脱模之后进行打磨抛光,实际建设中由于没有设置模具,无脱模工序,需要将固化成型的板材进行切割成需要的尺寸,因此新增了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密闭抽风收集后经自带的布袋除尘设备处理后合并到人造石生产线的4#废气处理设备处理后经同一根排气筒排放。该工段产生的粉尘量较小,粉尘能够有效收集并处理,经检测,项目颗粒物总量能够满足环评总量控制指标,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
环评设计设置专门的设备清洗房,清洗剂主要成分为三氯甲烷,将设备拆卸后拉到清洗房中进行擦拭,清洗房产生的废气拟通过密闭抽风进行收集合并到2#废气处理设备进行处理排放;实际建设中不需要清洗设备,无相关废气产生,该变动是向环境利好方向进行的,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
(2)环境保护措施
环评设计小板和大板生产线各有12台自动混料机以及部分人工混料,实际小板和大板生产线各设置13台自动混料机,新增了2台自动混料机代替人工混料(小板和大板生产线各1台),新增的2台自动混料机产生的废气密闭收集后分别经1套水膜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到小板、大板生产线的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该变动采用自动混料代替环评设计的人工混料,并对自动混料机产生的废气进行了收集处理,是向环境利好方向进行的,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
环评设计小板生产线投料、搅拌、压制以及固化工序产生的粉尘及有机废气,大板生产线投料、搅拌、压制以及固化工序产生的粉尘及有机废气,人造石英石、制样间生产线分别经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实际建设中三种废气的处理装置由“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调整为“滤筒除尘+水膜除尘+水汽吸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该变动对粉尘的处理由一级处理提升为二级处理,能提高粉尘的处理效率,水膜除尘定期更换废水进入厂区废水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
环评设计人造石混料线在每个设备安装一个废气侧吸口对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后通过一套水膜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由一根15m的排气筒进行高空排;实际建设中是经2台水帘除尘设备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高空排放,水膜除尘器与水帘除尘设备均为湿法除尘,对粉尘的处理效率基本相似,产生的污染因子没有变化,废气的排放形式没有变化,且项目颗粒物总量能够满足环评总量控制指标,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
环评设计危废库位于车间一西南侧,面积50m2,实际建设危废库位于车间西北侧,项目产生的危废种类、数量没有发生变动,因此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综上,对照环办【2015】52号文,以上变动均不属于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经现场勘验,已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其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后经1套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后排放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无量溪河;生产废水主要包括水膜除尘废水、水帘除尘废水、带水作业废水,经厂区建设的沉淀池(1#沉淀池尺寸:14个8×5×3m;2#沉淀池:4个4×2×3m;3#沉淀池:3个4×2×3m)沉淀后回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处理后的水质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后最终排入无量溪河。
2、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粉料原材料在筛分、投料以及落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小板石英石生产线在投料、搅拌、压制以及固化工序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大板石英石生产线在投料、搅拌、压制以及固化工序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人造石英石板材原材料前处理产生的粉尘;人造石英石在投料、搅拌、压制、固化以及切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粉尘;人造石英石干磨工序产生的粉尘;制样间在投料、搅拌、压制以及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粉尘;石英石台面以及人造石英石台面在打磨以及砂光工序产生的粉尘;石英石台面以及人造石英石台面胶水粘合废气等。
项目废气处理方案如下:
粉料原材料在筛分、投料以及落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原材料石英砂在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与粉料原材料在投料、落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合并经1套袋式除尘器(1#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1#排气筒)高空排放。
(2)小板石英石生产线在投料、搅拌、压制以及固化工序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小板石英石生产线在投料、搅拌、压制以及固化工序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合并经1套滤筒除尘+水膜除尘+水汽吸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2#排气筒)高空排放。备注:其中1台自动搅拌机废气密闭收集后通过水膜+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到2#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同一根排气筒排放。
(3)大板石英石生产线在投料、搅拌、压制以及固化工序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大板石英石生产线在投料、搅拌、压制以及固化工序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合并经1套滤筒除尘+水膜除尘+水汽吸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3#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3#排气筒)高空排放。备注:其中1台自动搅拌机废气密闭收集后通过水膜+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到3#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同一根排气筒排放。
(4)人造石英石在投料、搅拌、压制、固化以及切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粉尘:人造石英石在投料、搅拌、压制、固化以及切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粉尘合并经1套滤筒除尘+水膜除尘+水汽吸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4#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4#排气筒)高空排放。
(5)制样间在投料、搅拌、压制以及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粉尘:制样间在投料、搅拌、压制以及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粉尘与人造石英石在投料、搅拌、压制、固化以及切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合并后经1套滤筒除尘+水膜除尘+水汽吸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4#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4#排气筒)高空排放。
(6)人造石英石干磨工序产生的粉尘:项目设有3台干磨机,其中2台干磨机产生的粉尘与人造石英石在投料、搅拌、压制、固化以及切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粉尘经密闭抽风后,合并经4#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4#排气筒)高空排放;另1台经1套袋式除尘器(5#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5#排气筒)高空排放。
(7)石英石台面以及人造石英石台面在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胶水粘合产生的有机废气:项目设有27个工作台,打磨以及砂光工序产生的粉尘,以及胶水粘合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27台水帘除尘设备处理后经一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6#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6#排气筒)高空排放。
(8)人造石英石板材原材料前处理产生的粉尘:人造石英石板材原材料在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水帘除尘设备(7#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7#排气筒)高空排放。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主要来源于各类机械设备、空压机、风机等。项目选用设备时尽可能选用环保低噪型设备,车间内各设备合理的布置,且设备作基础防震等防治措施。厂房安装隔声门窗;厂房内设备噪声经墙体进行隔声处理。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废主要分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两大类,其中生活垃圾、收集尘交由环卫部门清理,不合格产品外售处理,不合格原材料退回给厂家处理,边角料、沉淀池污泥委托处理;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包装桶,暂存于危废库中,其中废活性炭、废过滤棉与铜陵市正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协议,定期处理,目前已发生转移5.09t,废包装桶交由厂家回收,签订了回收协议。
5、其他
(1)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设置了1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点;
(2)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已编制完成并经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备案文号:02-341822-2020-027-M;
(3)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418223966667722001Q。
(4)项目设有3个树脂暂存区,尺寸分别为:
1#树脂存放区:8×6m,集液池2×1×1m;
2#树脂存放区:15×5m,集液池6×1.2×1.5m;
3#树脂存放区:15×5m,集液池2×1×1m;
均设置了防腐防渗、防雨淋、防流失等措施;
(5)规范设置了油品暂存区,设有托盘、防腐防渗、导流沟、集液池等防控措施。
(6)设置了事故应急池,容积约800m3,尺寸20×10×4m,雨水总排口设置了截流阀。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根据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D20200324090),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
1、环保设施处理效率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通过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两日对CODcr、氨氮、BOD5、SS的去除效率分别为83.07%、68.87%、83.59%、35.80%。
(2)废气
粉料筛分、投料、落料工段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对颗粒物的去除效率为97.86%;
小板石英石生产线废气粉尘经滤筒除尘+水膜除尘+水汽吸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对颗粒物、VOCs的去除效率分别为97.37%、91.95%;
大板石英石生产线废气粉尘经滤筒除尘+水膜除尘+水汽吸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对颗粒物、VOCs的去除效率分别为97.16%、98.46%;
人造石英石、制样间生产线废气粉尘及VOCs经滤筒除尘+水膜除尘+水汽吸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对颗粒物、VOCs的去除效率分别为97.48%、98.41%;
干磨定厚线废气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对颗粒物的去除效率为96.53%;
台面胶合废气VOCs经水帘除尘+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对VOCs的去除效率分别为94.51%;
2、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通过处理后,废水排放均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
(2)废气
粉料筛分、投料、落料工段粉尘的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小板石英石生产线废气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VOCs废气能够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524-2014)表2以及表5中的相关要求。
大板石英石生产线废气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VOCs废气能够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524-2014)表2以及表5中的相关要求。
人造石英石、制样间生产线产生的粉尘(2台干磨机)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VOCs废气能够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524-2014)表2以及表5中的相关要求。
干磨定厚线废气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台面砂光、胶合废气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VOCs废气能够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524-2014)表2以及表5中的相关要求。
人造石原材料板材前处理废气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其他行业相关要求。
(3)厂界噪声
监测期间厂界昼、夜噪声监测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污染物排放总量
项目CODcr、氨氮的排放总量分别为0.088t/a、0.011t/a。本项目颗粒物排放总量为2.7852t/a、VOCs排放总量为0.4295t/a。满足环评批复给出的烟粉尘4.85t/a、VOCs0.597t/a的总量控制指标。
五、验收结论
验收组踏勘了项目现场,审阅了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认为安徽弗仕通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平方米石英石板材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措施、设施基本可行,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符合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后续要求
(1)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外排污染物稳定达标;加强固废管理。
(2)完善相关环保管理制度;落实项目环境监测计划,公开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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