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54700/201806-00074 | 组配分类: | 债权债务 |
发布机构: | 杨滩镇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杨滩镇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日期: | 2018-06-12 |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举债、偿债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镇的债务管理工作在镇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所具体负责,研究制定本镇的债务化解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并处理本镇的无效债务;负责对本镇的债务管理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本镇债务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条 严格控制债务规模,杜绝新债发生。严禁举债发放福利补助、奖金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严禁举债进行非生产性建设;严禁为经济活动提供贷款担保或抵押。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须报上级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向乡镇提出无资金来源的支出要求。
第四条 逐步建立偿债基金制度,以及时偿还到期债务,防范债务风险。
第五条 建立债务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债务规模在乡镇可承受范围内。
第六条 严格区分借欠款,核算时要实行借欠款分离,本息分离。债务中单位、个人欠款不得计算利息(有合同规定的除外),已计利息的要在现有余额中抵减本金;所有债务利率不得高于国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已计付的高利息部分要在现有余额中抵减本金;利息不得转作本金计算复利。
第七条 积极采取清收消债、剔息减债、盘活偿债、以债抵债、节支化债、争资还债等多种手段,有效化解本乡镇债务。对无效债务要报县财政局备案后按照有关程序做好账务核销工作。
第八条 擅自举债或提供经济担保形成新的债务的,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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