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51830713/201606-012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金融服务中心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4321”银政担政策解读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6-06-14 | 发布日期: | 2016-06-14 |
“4321”银政担政策解读
一、“4321”银政担政策出处2014年12月15日,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在全省开展“4321”新型银政担合作机制试点工作。二、“4321”新型银政担合作模式的概念“4321”新型银政担合作模式是将再担保机制、财政风险补偿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集成创新,建立“资源共享、风险共管、优势互补、多赢互利”的新型银政担合作关系。主要针对安徽省内小微企业提供的单户2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一旦发生代偿,安徽省辖区内各市县承办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承担40%,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含中央和省财政补偿专项资金)承担30%,合作银行承担20%,所在地方政府财政分担10%。三、“4321”银政担政策服务对象为单户在保余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非融资服务类小微企业(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补偿。四、“4321”银政担政策风险分担比例(一)对单户企业在保余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省再担保机构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分担40%,中央和省财政代偿补偿专项资金承担30%,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试点银行承担20%,所在地本级财政分担10%。(二)对单户企业在保余额5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省再担保机构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分担40%,省再担保机构承担30%,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试点银行承担20%,所在地本级财政分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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