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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51830713/201606-00013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金融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名称: “税融通”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06-14 发布日期: 2016-06-14

“税融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6-14 00:00 来源:金融办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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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融通”的概念
“税融通”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向依法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或担保贷款。担保贷款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
二、“税融通”政策依据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政办〔2015〕71号)
三、实施“税融通”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我县境内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申请企业持续经营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法律纠纷;近2年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或主要股东)需承担个人连带责任。贷款资金用于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国家明禁的淘汰类、产能落后,安全环保不达标产业不在支持范围。
(二)开展主体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税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自主开展“税融通”业务,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三)贷款额度
一是纳税等级不低于A级的(纳税考评指标得分90分以下,含90分),最高可按近2年平均纳税金额的5倍提供贷款额度。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纳税等级在B级的(纳税考评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纳税考评分数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可给予提供最高不超过近2年平均纳税金额4倍的贷款额度;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含70分),提供最高不超过近2年平均纳税金额3倍贷款额度。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贷款额度一年一核,一个年度可循环使用。
(四)融资成本和担保条件
银行对纳税等级较高的中小微企业原则上直接发放信用贷款,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确实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东至县中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利率上浮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20%,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四、实施“税融通”业务的流程
(一)核定公示
每年2月底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提供B级及以上中小微企业最近两年纳税记录(包括纳税额、税收变动幅度、纳税诚信等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银行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审核评定各B级及以上中小微企业享受“税融通”业务的信用担保额度。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可享受“税融通”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及额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确定主办银行
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并需要办理“税融通”业务的中小微企业,选择1家银行作为其主办银行,并由各主办银行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申请贷款
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的中小微企业,可向主办银行直接申请贷款;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同时向中信担保公司和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中信担保公司和主办银行共同确定额度,在完善担保手续后即可放款。
(四)单独信贷审批
主办银行对“税融通”信贷业务设置单独流程、单独考核、单列额度,及时向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并提出申请的企业发放贷款。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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