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6344456-1/201806-00007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主要负责人解读】广德县社保局副局长宛 谊解读宣人社秘[2018]109号文件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8-06-14 | 发布日期: | 2018-06-14 |
宣人社秘[2018]109号文件解读
人社局宛谊,任广德县社保局副局长兼社会保险科科长,解读宣人社秘[2018]109号文件如下:
一、应参保未参保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和补缴对象条件:
1.用人单位和补缴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现在或关闭破产以前,属于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区别于个体工商户)。补缴对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为本人行为独立负责(补缴属于依申请行政行为)。
2.用人单位属于社保关系归属地应参保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3.提交补缴申请时,申请补缴对象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男:60周岁、女50周岁)。
此款明确补缴对象应当在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提出补缴申请(即男:60周岁,女:5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将不予受理。
(二)补缴受理方式:
1.法院判决应该补缴的;
2.劳动仲裁裁决应该补缴的;
3.劳动监察或社保稽核认定应该补缴的。
养老保险补缴的受理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法院判决、仲裁部门裁定以及社保稽核决定,处理参保职工以前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无上述依据的,不予受理。
(三)通过稽核方式补缴,需提供如下材料之一:
1.职工原始档案原件;
2.工资支付凭证原件;
3.社保部门出具的其他险种缴费记录或证明;
4.金融部门出具的代发工资账户明细;
5.其他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明确通过稽核方式补缴,应提供哪些有效材料。其中,1、2两项审核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后留存;3、4两项是公信部门提供的可以认定工龄的证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会证、操作证、荣誉证和胸牌;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以上材料需审核原件,并将原件存档。
(四)补缴办法:
1.补缴时间段为应参保未参保对象在单位工作期间,具体由经办机构根据原始材料核定,如无法确定具体月份,以年为单位,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
“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1996年1月是安徽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依据劳社〔2006〕66号第9款第一项内容“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我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
2.补缴基数由经办机构对各年度工资进行核定,不能提供原始和完整工资资料导致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以欠缴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
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
3.补缴费率统一为28%,其中单位费率20%,个人费率8%;
4.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缴利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
按上述规定办理参保的人员,各年度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含利息)记入比例与单位划入比例按规定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个体身份往前追溯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本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企业工作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皖人社秘﹝2014﹞350号文件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该文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年缴纳本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妥善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问题,请务必结合实际做好宣传与解释工作,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顺利完成新老缴费办法衔接。
明确了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间断档的养老保险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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