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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5675104660/202106-00054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旅游者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广德市文旅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传强解读《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18 发布日期: 2021-06-18

【主要负责人解读】广德市文旅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传强解读《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21-06-18 15:00 来源:市文旅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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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李传强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摘要如下:

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一年内须“四有”。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根据《条例》,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四有”工作。

《条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并特别指出,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要包括该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等。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馆藏文物被盗,24小时内要上报。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条例》加强了馆藏文物的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为了防止国有馆藏文物在交换、借用中流失,《条例》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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