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507-00074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二十六期 | 文号: | 无 |
| 生成日期: | 2025-07-25 | 发布日期: | 2025-07-25 |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有效性: | 有效 |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投诉举报电话 |
| 广德县誓节镇红应鲁国超市 | 92341822MA2QRN6Q5Y | 罗国荣 | 广市监处罚〔2025〕06019号 | 广德县誓节镇红应鲁国超市(罗国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案 | 2025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热线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货架上待销售的10袋天禧香四季小豆筋,生产日期:2025年1月6日,保质期:150天,上述食品在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者现场提供了上述涉案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从广德县朝锁副食品批发部处购进涉案食品天禧香四季小豆筋一盒(50袋/盒),进货价格:0.74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至案发时止,因当事人经营未建账,除被消费者购买的1袋及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10袋外,未收到其他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故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1元,违法所得为0.26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元贰角陆分;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天禧香四季小豆筋,数量:10袋。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天禧香四季小豆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7月23日 | 12315 |
| 广德萌宝服饰有限公司 | 91341822MA2RPTLP9W | 刘雷 | 广市监处罚〔2025〕08010号 | 广德萌宝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 经查,“启班童装旗舰店”是当事人在淘宝上注册的网店,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雷在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负责日常的运营经营。2025年4月,当事人从吴兴织里幼禾制衣厂购进了共购进了17件“樱桃背带裤套装”,其中5件货号为M2519027,12件货号为M2519108。2025年4月9日,当事人开始在其淘宝网店“启班童装旗舰店”销售上述两款货号的“樱桃背带裤套装”,其中“樱桃背带裤套装”(货号:M2529108)定价为59元/件,“樱桃背带裤套装”(货号:M2519027)定价为82.9元/件。截止2025年5月6日,当事人实际以53.1元/件的价格销售了5件“樱桃背带裤套装”(货号:M2529108),以59元/件的价格销售了3件“樱桃背带裤套装”(货号:M2529108),以82.9元/件的价格销售了1件“樱桃背带裤套装”(货号:M2519027)。 “樱桃背带裤套装”的适用人群为婴幼儿,“樱桃背带裤套装”(货号:M2529108)与“樱桃背带裤套装”(货号:M2519027)肩带形式是相同的,主要区别为衣袖长短不同。每件上述两种货号的“樱桃背带裤套装”共有两根肩带,每根肩带靠正面的一端有两颗纽扣。肩带接触背面的一端是直接缝在布料上的,无法松动,靠正面的一端是通过纽扣系结连接,且可系结不同位置的纽扣,调整肩带的长度。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4.4.3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饰应符合“肩带应是固定的、连续且无自由端的……”的要求。综上,执法人员认定“樱桃背带裤套装”肩带的形式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当事人购进“樱桃背带裤套装”(货号:M2529108)的价格为39元/件,购进“樱桃背带裤套装”(货号:M2519027)价格为45元/件。2025年5月6日,当事人将淘宝网店上“樱桃背带裤套装”进行了下架处理,并将未售出的4件“樱桃背带裤套装”(货号:M2529108),4件“樱桃背带裤套装”(货号:M2519027)进行了退货处理。经计算,当事人经营涉案的“樱桃背带裤套装”货值金额为1093元,违法所得为168.4元。 |
1、罚款壹仟叁佰壹拾壹元陆角;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捌元肆角。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7月21日 | 12315 |
| 广德市尚富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 92341822MADHP2XWX2 | 黄龙 | 广市监处罚〔2025〕10019号 | 广德市尚富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黄龙)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行为案 | 经查,第一,“散称龙旺圆圈粉丝”是当事人预先称重计价并将标签贴于粉丝包装上,消费者自行根据标签显示重量、金额选择是否购买。由于当事人电子秤显示精度到分位,重量显示到克,故投诉人所购买的“散称龙旺圆圈粉丝”显示重量为0.146kg,单价15.60元/kg,实际金额应为2.2776元,但标签显示总价为2.28元,比实际金额多收了0.0024元。 第二,“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92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为GB/T19048-2008,受法律保护。乐畅粉丝的执行标准GB2713,不是龙口粉丝的执行标准,该粉丝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当事人自2024年12月开始销售以来,一直在价签上和购物小票上使用“乐畅龙口粉丝”,使消费者误以为是龙口粉丝,引起混淆。当事人对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表示认可,并称因管理不到位致使工作人员在产品入库时即录入为乐畅龙口粉丝,并制作了“乐畅龙口粉丝”的价签张贴于产品货架。当事人提供了2024年12月9日购进乐畅粉丝(净含量200克)20袋的采购进货单以及全部销售记录,供货商为广德县吉强调味品经营部,进货价格为4.5 /袋,销售价格都是6元/袋,涉案货值金额120元,共售出4袋,违法所得为24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证明商品从合法渠道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使用授权证明材料。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并提供了整改后的系统采购信息截图,显示为“200g乐畅粉丝”。 另经查明,(1)当事人2024年11月19日于南京旺多食品配送中心(南京惟囵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了“嘉乐同学蟹黄面”(47g*4桶)54件,进价7.5元/件,售价2.9元/桶即11.6元/件,该产品名称为蟹黄面,但配料表中未标注蟹黄。(2)2024年11月19日,当事人于南京市福盛乳业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了“佳谷豆韩式年糕条”(400g)72包,进价3.75元/包,售价5.8元/包,该产品包装袋上标有“优质大米”字样 。(3)2024年9月24日,当事人于宁国市家盈食品商行购进了“通国山核桃仁”(225g)5件,进价75元/件,售价89元/件,该产品配料表标注有优质山核桃仁。(4)2024年7月26日,当事人于南京市福盛乳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蓝山燕窝藏血麦营养粥”(10袋*38g)12件,进价12元/件,售价18.8元/件,该产品配料表中未见名称中所包含的“燕窝”,包装上标示有“进口新西兰奶粉”,配料表中未注明含量。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上述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 |
1、罚款叁佰肆拾元。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商品价签及收银小票上标称“乐畅龙口粉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构成了冒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收银时“反向抹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7月24日 | 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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