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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505-00097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4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5-30 发布日期: 2025-05-30

广德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5-05-30 09:2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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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广德市誓节镇七塔村医疗点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PDY90130-134182219D6001 赖友玉 广市监处罚〔2025〕06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医疗点存放药品的货架上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的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①.复方氨林巴妥注射液4盒、②.敏使朗®甲磺酸倍他司汀片3盒、③.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6盒、④.同仁堂®仁丹19袋、⑤.蜀汉本草®仁丹1盒、⑥.韩都®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盒、⑦.韩都®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1盒、⑧.民生®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1盒、⑨.天平®硝苯地平片1瓶、⑩.民生®消旋山莨菪碱片1瓶、⑪.金不换®甲氧氯普胺片1瓶、⑫.丰原®脂肪乳注射液1瓶;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0.3 0.0369 2025年5月29日 2099年12月31日 2028年5月29日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德市新杭镇金鸡笼村卫生室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PDY90068334188212D6001 王重凯 广市监处罚〔2025〕02016号 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劣药“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共计7支;
2、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0.2 0.00042 2025年5月29日 2099年12月31日 2028年5月29日 新杭市场监督管理所
广德市誓节镇东兴村卫生室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PDY90084334188212D6001 喻操 广市监处罚〔2025〕06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卫生室存放药品的货架上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的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12盒;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0.2 0.006 2025年5月29日 2099年12月31日 2028年5月29日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德市卢村乡同溪村卫生室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PDY90126434188212D6001
徐顺会 广市监处罚〔2025〕030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为劣药。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五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1盒“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
2、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0.2 0.000285 2025年5月28日 2099年12月31日 2028年5月28日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德市桃州镇凤凰社区医疗点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PDY91939234188212D6001 罗延清 广市监处罚〔2025〕12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使用的以下3个品种的药品超过有效期:1、布洛芬缓释胶囊,国药准字H20066622,规格:0.3克,10粒×2板/盒,产品批号:20221137,有效期至:2024年10月,数量10盒;2、布洛芬片,国药准字H37020387,规格:0.1克,100片/瓶,产品批号:2212025,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8日,数量13瓶;3、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国药准字H33021707,规格:1ml:10mg,产品批号:2212111,有效期至:2024年11月,数量7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为劣药,货值金额318.30元,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组织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劣药布洛芬缓释胶囊、布洛芬片和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
2、罚款3000元。
0.3 0.03183 2025年5月28日 2099年12月31日 2028年5月28日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德市卢村乡石狮村卫生室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PDY90122134188212D6001 徒华健 广市监处罚〔2025〕03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为劣药。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五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36支“葡萄糖酸钙注射液”;
2、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0.2 0.002268 2025年5月28日 2099年12月31日 2028年5月28日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德县桃州镇向泽凤中医诊所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向泽凤 广市监处罚〔2025〕10004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执行药品储存和养护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从“药师帮”采购平台采购8款涉案药品:①连花清瘟胶囊,产品批号:B2202222,有效期至2024年7月,共采购40盒,销售价格为18元/盒,截止案发时,剩余2盒,货值金额为36元(18元/盒*2盒=36元);②小儿咳喘灵颗粒,产品批号:20220101,有效期至2024年12月,共采购30盒,销售价格5元/盒,截止案发时,剩余16盒,货值金额80元(5元/盒*16盒=80元);③清热散结片,产品批号:220840,有效期至2024年7月,共采购10盒,销售价格8元/盒,截止案发时,剩余7盒,货值金额为56元(8元/盒*7盒=56元);④牛蒡根,产品批号:210501,生产日期:2021年5月10日,有效期:36个月,共采购5瓶,销售价格10元/瓶,截止案发时,剩余2瓶,货值金额为20元(10元/瓶*2瓶=20元);⑤复方苦参洗剂,产品批号:20220815,有效期至2024年7月,共采购5盒,销售价格9元/盒,截止案发时,剩余2盒,货值金额为18元(9元/盒*2盒=18元);⑥健儿消食口服液,产品批号:22059001,有效期至2024年4月,共采购5盒,销售价格10元/盒;截止案发时,剩余3盒,货值金额为30元(10元/盒*3盒=30元);⑦午时茶颗粒,产品批号:20220105,有效期至2023年12月,共采购30盒,销售价格7元/盒,截止案发时,剩余13盒,货值金额为91元(7元/盒*13盒=91元);⑧清淋颗粒,产品批号:20220815,有效期至2024年8月8日,共采购5盒,销售价格8元/盒,截止案发时,剩余2盒,货值金额为16元(8元/盒*2盒=16元)。2025年1月23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由此案发,经计算当事人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347元。
另经查明,⑨连花清瘟颗粒,有效期至2024年7月,数量:4盒,⑩蜂胶口腔膜,有效期至2024年6月21日,数量:3盒,⑪牛黄解毒丸,有效期至2024年7月,数量:5盒。该三款药品是向某冲的姐姐向某荣2022年回家探亲时赠送给向某冲使用,当事人并未对外销售。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3470元。 0.347 0.0347 2025年5月28日 2099年12月31日 2025年8月28日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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