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505-00094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十七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5-22 | 发布日期: | 2025-05-22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安徽省有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822MA8N4QGB7F | 张赐文 | 广市监处罚〔2025〕07011号 | 安徽省有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案 | 2021年8月24日,陈磊、张赐文、周孝琴、陈士伟等4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安徽有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孝琴。2022年2月28日,周孝琴将股权变更到张赐文名下,法定代表人同时变更为张赐文。 2022年10月,当事人安排员工罗萌作为代办人负责变更登记事宜,在准备变更登记材料时,罗萌将日期为2022年10月19日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和日期为2022年10月2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交由张次惠签名。张次惠在签署自己名字时,同时将陈士伟、陈磊两人的签名代签。 2022年10月3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同时提交变更登记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规定,当事人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公司变更登记。变更内容为将陈士伟的股权5%转到第三人张次惠名下,股权10%转到张赐文名下,将陈磊的股权35%变更到张赐文名下。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张赐文出资额950万元,股权占比95%,张次惠出资额50万元,股权占比5%。 2023年8月10日,陈磊、陈士伟向我局提供一份《笔迹鉴定申请书》及《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22年10月19日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中落款处“陈磊”“陈士伟”签名不是陈磊、陈士伟本人所写;2022年10月2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落款处“陈士伟”签名不是陈士伟本人所写。 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2022年10月19日《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和2022年10月28日《股权转让协议》等变更登记材料,因材料中陈士伟和陈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当事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事前取得陈士伟、陈磊的授权代签,且事后陈士伟、陈磊两人对代签行为明确表示不予追认。 |
1、罚款壹拾捌万伍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已于 2024 年 7月1日起正式施行。鉴于当事人所实施的相关违法行为发生于该修订版正式施行之前,依据从旧兼从轻以及法不溯及既往 的基本原则,对于该违法行为的判定与处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的规定。 当事人在变更登记中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5月19日 |
2 | 广德县寻味烟酒店 | 92341822MA2PHEL400 | 张青梅 | 广市监处罚〔2025〕00007号 | 广德县寻味烟酒店(张青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2025年2月初,当事人从不知名进店人处购进2瓶“天之蓝”白酒、2瓶“水井坊 井台”白酒。当事人采购涉案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5年2月18日,当事人将涉案白酒销售给消费者,“天之蓝”白酒销售价格为325元/瓶、“水井坊 井台”白酒销售价格为470元/瓶,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590元。 经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辨认,当事人售出的2瓶“水井坊 井台”白酒均属侵犯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辨认,当事人售出的2瓶“天之蓝”白酒均属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2019年7月15日被本局责令改正并处以没收非法财物与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因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于2022年9月29日被本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2瓶“天之蓝”白酒、2瓶“水井坊 井台”白酒。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采购涉案白酒仍未履行进货查验,属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采购涉案白酒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具有牵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以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5月16日 |
3 | 广德市柏垫小宝热卤店(个体工商户) | 92341822MAE5G3X7XL | 刘有萍 | 广市监处罚〔2025〕990151号 | 广德市柏垫小宝热卤店(个体工商户)小餐饮未按规定进行食品贮存案 | 2025年5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小餐饮未按规定进行食品贮存。 | 1、警告; 2、责令整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小餐饮未按规定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05月22日 |
4 | 安徽太极洞酒业有限公司 | 9 |
张广生 | 广市监处罚〔2025〕10017号 | 安徽太极洞酒业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案 | 当事人自行设计了“华胥文化+图形”注册商标标志,未进行注册,委托无锡市京都彩印彩塑包装有限公司印刷“华胥窖藏浓香型白酒”包装共1451套(其中:42%vol、1×4,906套,每套52元;52%vol、1×4,545套,每套52元,合计75452元),2024年6月13日,无锡市京都彩印彩塑包装有限公司将包装送达当事人处用于包装当事人自行生产的“华胥窖藏浓香型白酒”,其中:42%vol、500ml×4,2024年6月13日生产180箱、6月18日、24日分别生产181箱;2024年6月26日生产545箱52%vol、500ml×4。以上使用有“华胥文化+图形”注册商标标志的“华胥窖藏浓香型白酒”均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包装车间内,拟作为礼品免费赠送给公司会员,不在市场销售。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由此案发。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使用“华胥文化+图形”注册商标标志共计“华胥窖藏浓香型白酒”42%vol、500ml×4,906箱;52%vol、500ml×4,545箱,经当事人核算,“华胥窖藏浓香型白酒”42%vol、500ml,23元/瓶,“华胥窖藏浓香型白酒”52%vol、500ml,20元/瓶,合计经营额为122620元。 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显示,已将“华胥窖藏浓香型白酒”标有的“华胥文化+图形”注册商标标志全部清除。 |
1、罚款陆仟壹佰叁拾壹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5月20日 |
5 | 广德市国文置业有限公司 | 91341822MADGM8EH5K | 吴国灾 | 广市监处罚〔2025〕00008号 | 广德市国文置业有限公司发布禁止情形广告案 | 2025年1月11日,广德老白短视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拍摄的短视频“买房送对象,你确定还不来看看吗?”发布在名为“伯益琅玥府·广德”的抖音账号上,上述短视频内有“你连房都买不起,我们俩不会有未来的”、“大哥,这个女朋友还满意吗;满意满意,我要是早认识你,砸锅卖铁也要买这房子”等对话。上述视频由广德老白短视频有限公司撰写脚本、拍摄、制作,广德广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镜参与拍摄,用于宣传当事人开发建设的“伯益琅玥府”楼盘房产,广德广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广德老白短视频有限公司签署《商家线上获客服务合同》为全年服务合同,单条短视频制作费用无法计算,故涉案广告制作费用无法计算。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委托他人发布上述视频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发布禁止情形广告的违法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5月16日 |
6 | 安徽祥恩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 91341822MA2NT1EQ47 | 徐天兴 | 广市监处罚〔2025〕06002号 | 安徽祥恩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当事人厂区内正在使用6台特种设备,其中叉车1台(产品编号:C21030624976),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2月5日,4台起重机械(产品编号分别为21040109、21040108、202200644、202200645),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0月,1台起重机械(产品编号:201202863),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0月。截止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定期检验,在上述6台特种设备检验有效期届满后仍继续使用而案发。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于2024年11月12日在安徽省特种设备公共服务平台上提交了检验申请,并于2025年1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由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上述6台特种设备有效期内合格检验报告。 | 1、罚款叁万元。 |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给予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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