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41723003254292H/202505-00057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邱村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十五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5-06 | 发布日期: | 2025-05-06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广德县爱玲超市 | 92341822MA2P08953W | 方爱玲 | 广市监处罚〔2025〕07013号 | 广德县爱玲超市(方爱玲)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日从杭州市上城区欣良百货商行购进“哎尚时尚袖套”12副,购进价为7元/副,售价为8元/副,截至检查当日,上述商品已售出10副,剩余2副待售,货值金额为96元。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2025年3月17日,执法人员接到 当事人立即下架上述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可以认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
1、罚款伍佰元。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4月29日 |
广德杨滩老李五金店 | 92341822MA2TJWDHX4 | 李振军 | 广市监处罚〔2025〕09009号 | 广德杨滩老李五金店(李振军)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以人民币58元/台的价格购进了2台“湘皖®燃具”,以人民币70元/台的价格对外出售;以人民币185元/台的价格购进了1台“禧天成®燃具”,以人民币200元/台的价格对外出售;以人民币25元/台的价格购进了3台“无标签燃气灶具”,以人民币35元/台的价格对外出售;至今均未售出。上述燃气灶具燃烧器上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因时间久远,当事人已不记得购进渠道,进货票据也已经丢失。2025年3月10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由此案发。至案发止,当事人未售出上述家用燃气灶具,货值金额445元,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肆佰肆拾伍元; 2、没收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6台。 |
根据家用燃气灶GB16410-2020第5.3.1.9条“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4月28日 |
广德县永胜木竹有限公司 |
9 |
宫德发 | 广市监处罚〔2025〕09010号 | 广德县永胜木竹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月9日注册成立,从事木板加工相关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3月4日接到一笔订单,该订单要求生产500张细木工板。当事人从3月6日开始生产该笔订单中的细木工板,后因操作压机的师傅家中有事请假,当事人于3月7号停产。2025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细木工板)。截至3月9日,当事人共生产了350张细木工板,涉案产品的生产成本为78元/张,约定售价为80元/张。因当事人订单还未完成,当事人无证生产的细木工板全部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和销售记录,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调查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28000元,因涉案产品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案发前,当事人正在积极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于3月3日与安徽楷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委托其帮忙取证。4月8日,当事人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1、罚款贰万捌仟元; 2、没收上述无证生产的细木工板350张。 |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细木工板已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细木工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4月28日 |
广德市李学勇散酒店 | 92341822MA8QRJLU3K | 李学勇 | 广市监处罚〔2025〕01018号 | 广德市李学勇散酒店(李学勇)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案 |
当事人为经营散装白酒的食品经营户,未取得食品生产的许可或小作坊登记证自行在其经营场所其中一间门面内进行加工生产散装白酒。该场所摆放着2个蒸馏锅、5个发酵池、用于制酒的酒糟及装白酒的容器瓶。因当事人未建立生产及销售台账,且剩余自制散装白酒已被当事人自行销毁,故违法所得及货值无法计算。 当事人已于2025年3月26日将经营场所用于加工生产散装白酒的机器及工具进行封存,并将原用于加工生产散装白酒的一间门面进行了关闭。 |
1、罚款壹仟元。 |
当事人有固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4月29日 |
广德县杨滩镇诚信机电营业部 | 92341822MA2QHGBW2W | 刘浩 | 广市监处罚〔2025〕09008号 | 广德县杨滩镇诚信机电营业部(刘浩)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以人民币70元/台的价格购进了1台“湘皖®燃具”,以人民币110元/台的价格对外出售,以人民币35元/台的价格购进了1台“敏磊™燃具”,以人民币60元/台的价格对外出售,至今两台均未售出。上述燃气灶具燃烧器上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因时间久远,当事人已不记得购进渠道,进货票据也已经丢失。2025年3月8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由此案发。至案发止,当事人未售出上述家用燃气灶具,货值金额170元,无违法所得。 |
1、罚款壹佰柒拾元; 2、没收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2台。 |
根据家用燃气灶GB16410-2020第5.3.1.9条“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4月28日 |
广德县绿都竹木制品厂 | 913418225730320851 | 朱祖秀 | 广市监处罚〔2025〕09011号 | 广德县绿都竹木制品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案 | 当事人于2011年4月22日注册成立,从事木板加工相关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2月20日接到一笔订单,该订单要求生产350张细木工板。当事人从2月22日开始生产该笔订单中的细木工板,2月26日当事人生产完成该客户订单后停产。2025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细木工板)。3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停产说明》,表明其不再从事细木工板加工相关经营活动。截至3月9日,当事人共生产了350张细木工板,涉案产品的生产成本为70元/张,约定售价为72元/张。因当事人客户库存细木工板未销售完,截至3月9日仍未将产品运走,当事人无证生产的细木工板全部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和销售记录,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调查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25200元,因涉案产品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万伍仟贰佰元; 2、没收上述无证生产的细木工板350张。 |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细木工板已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细木工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4月28日 |
广德县管家乐超市 | 92341822MA2QU82J8M | 管文斌 | 广市监处罚〔2025〕07010号 | 广德县管家乐超市(管文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在广德县朝锁副食品批发部购进了麻辣腿鸭腿共5袋,进价为4.5元/袋,售价为5元/袋,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资质材料及购进票据。 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于2025年3月13日向消费者销售1袋,2025年3月17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2袋。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0.5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元伍角;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麻辣腿鸭腿。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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