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41723003254292H/202504-00143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邱村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十四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27 | 发布日期: | 2025-04-27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广德市石尚咖啡馆 | 92341822MA8QETUK5X | 张敏 | 广市监处罚〔2025〕02015号 | 广德市石尚咖啡馆(张敏)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无法提供涉案食品供货商许可证、合格证明和相关进货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该超过保质期食品还在经营场所食品制作区属于待加工销售。根据当事人经营者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涉案食品芬特乐牌菠萝汁进货价为12.5元/瓶,数量为2瓶,货值25元,用于制作一款咖啡时添加使用;涉案食品黄油面包用于制售汉堡时使用,数量共52个,进货价为0.2元/个,货值10.4元;上述涉案食品货值共计35.4元,当事人日常经营过程中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芬特乐牌菠萝汁2瓶、黄油面包52个。 |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4月25日 |
广德声国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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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胜 | 广市监处罚〔2025〕99062号 | 广德声国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案 | 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2022,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1,2023年年度报告。 | 1、罚款贰佰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04月23日 |
广德市新杭镇苏杭副食品店 | 92341822MA2U4LC03Q | 金荣仁 | 广市监处罚〔2025〕02014号 | 广德市新杭镇苏杭副食品店(金荣仁)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行为案 | 当事人经销的涉案商品“真丝面男仕休闲袜SOCKS”从温州购入,共购入10把,因时间久远进货票据遗失,进货价格为6元/把,当事人以10元/把的价格对外出售。该商品标签上印制的商品条码为6968975268877,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提供的中国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查询该商品条码信息,发现条码状态显示“经查,该企业以及条码未经编码中心注册,属于违法使用”。由于当事人采购期间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导致采购了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于店内销售。截至案发时止,共售出4把上述“真丝面男仕休闲袜SOCKS”。货值金额共计100元(10元/把×10把),违法所得为16元。 |
1、罚款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陆元。 |
当事人销售商品条码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的规定,构成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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