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41723003254292H/202504-00142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邱村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十三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17 | 发布日期: | 2025-04-17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广德市淘气童装店 | 92341822MA8NPGXJ8R | 林霞 | 广市监处罚〔2025〕01015号 | 广德市淘气童装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2024年10月19日当事人从某童装商行购入尺码(单位:厘米)“140”、“150”、“160”、“170”的女士带帽外套各1件,进货总价303.2元,进货价格为75.8元/件,销售价格为140元/件。其中尺码(单位:厘米)“140”、“150”的带帽外套属于适用于身高140厘米、150厘米的女童的纺织产品,颈部有用于调节服装尺寸的绳带,且绳带有自由端,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4.4.3中7岁及以上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调整服装尺寸的绳带不应有自由端的要求。其中尺码(单位:厘米)“140”的带帽外套被当事人售出,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召回。 无证据证明尺码(单位:厘米)“160”、“170”的带帽外套为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黑色裤子属于中性款童装,有2条固定在腰部的装饰性绳带长度未超过360mm,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4.4.3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绳带要求。 该案货值金额280元,违法所得64.2元。 |
1、罚款贰佰捌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肆元贰角; 3、没收1件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带帽外套。 |
当事人销售的尺码(单位:厘米)“140”、“150”的带帽外套属于儿童服装,且颈部均有用于调节服装尺寸的含有自由端的绳带,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销售上述儿童纺织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4月15日 |
广德市唐老鸭童装店 | 92341822MA8P2D975X | 陶巧芳 | 广市监处罚〔2025〕01014号 | 广德市唐老鸭童装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当事人购进“美好依派®mhyp”女童棉衣2件,进货价格为155元/件,销售价格为260元/件。上述女童棉衣属于儿童服装,颈部有用于调节服装尺寸的绳带,且绳带有自由端,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4.4.3中7岁及以上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调整服装尺寸的绳带不应有自由端的要求。上述女童棉衣其中1件被当事人售出,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召回。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的2条“酷贝乐”长裤均属于中性款童装,均有2条固定在腰部的装饰性绳带长度未超过360mm,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4.4.3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绳带要求。 该案货值金额520元,违法所得105元。 |
1、罚款伍佰柒拾贰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伍元; 3、没收1件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美好依派®mhyp”女童棉衣。 |
当事人销售的“美好依派®mhyp”女童棉衣属于儿童服装,且颈部均有用于调节服装尺寸的含有自由端的绳带,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销售上述儿童纺织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4月15日 |
广德市新杭镇好运来食品店 | 92341822MA2T93688P | 陈作英 | 广市监处罚〔2025〕02013号 | 广德市新杭镇好运来食品店(陈作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无法提供涉案食品供货商许可证、合格证明和相关进货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涉案食品香酥蚕豆(油炸类),生产日期:2024年3月30日,保质期:180天,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在货架上待售。根据当事人经营者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涉案食品进货价为6.5元/袋,销售价为8.5元/袋。执法人员扣押的上述涉案食品数量为2袋,涉案食品货值共计17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香酥蚕豆(油炸类)2袋。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4月14日 |
广德市邱村镇南阳欣友烟花爆竹销售点 | 92341822MA2U7QY033 | 余欣友 | 广市监处罚〔2025〕04015号 | 广德市邱村镇南阳欣友烟花爆竹销售点(余欣友)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1日从安徽红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处以1件/120元的(1件/20个)的价格购进了3件开门红组合烟花,进货价格为6元/个,进货总金额为360元,以20元/个进行销售。2024年12月3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从当事人处随机抽样两组开门红组合烟花用于抽检。第一组被抽检的开门红组合烟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为: |
1、罚款壹仟贰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柒拾贰元。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开门红组合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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