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504-00075 | 组配分类: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表丨第8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24 | 发布日期: | 2025-04-24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广德市李峰中医诊所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2MA8NY6346F | 刘红波 | 广市监处罚〔2025〕01017号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当事人涉案医疗器械:Xinyi®脱脂棉球,数量1袋、华北中诺®褥疮型冷敷凝胶,数量1瓶; 2、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3、对当事人未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0.2 | 0 | 2025年4月23日 | 2099年12月31日 | 2028年4月23日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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