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450/202504-00230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工业用地混合复合利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30 | 发布日期: | 2025-04-30 |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优化工业用地供给,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推动土地要素向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关于工业用地混合复合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2023年6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提出:“鼓励地方探索制定混合土地用途设定规则,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主导土地用途、空间布局及比例,完善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方式”。我省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同一宗土地兼容2种以上用途的,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但目前的政策均为原则性表述,需要省级层面出台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各地规范有序开展工业用地混合复合利用,促进“地尽其用”。
(二)起草过程
《指导意见》委托部经研院起草。2023年6月,赴合肥、芜湖、马鞍山等市开展调研,初步明确我省混合产业用地政策需求、面临的问题障碍。2023年10月,赴上海、西安、广州、苏州等市调研,学习创新政策、经验做法等。2024年3月,形成《指导意见》(初稿)。2024年4月,征求省直相关单位、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有关处室意见。2024年6月5日、7月22日,厅分管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专题会。2024年8月13日,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省工商联意见。2024年9月、2025年3月,征求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2024年12月,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2025年3月24日,召开厅党组会研究修改完善。4月9日,通过省发改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4月15日,通过合法性审查。4月27日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明晰适用对象、规划条件设置、规范供地方式、支持用途转换、强化全程监管等5个部分。
一是在适用对象方面,明确我省工业用地混合复合利用包括多用途混合和增设新型工业用地这两种模式。多用途混合复合是指工业、仓储、科研、商业等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新型工业用地用于创新研发等环节及配套设施,通过在“工业(1001)”中增设三级类(100100,即M0)实现。
二是在规划条件方面,提出了多用途混合用地、新型工业用地在用地面积、容积率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多用途混合复合用地中,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可分别混合不同类型,可在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中明确表达为“工业+物流仓储”,并明确各用途比例;新型工业用地融合多种功能,各地可制定产业准入类型。
三是在供地方式方面,明确了出让年限和地价评估的方法。供地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鼓励长期租赁等灵活方式,规定了不同用途出让年限。多用途混合复合用地按不同用途评估地价计算混合地价;新型工业用地的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出让时点同地段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1.5倍确定,且不得低于相关成本。
四是在用途转换方面,允许原规划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存量建筑,通过功能转换实现混合复合用地供给。存量建筑向多用途混合复合模式转换或调整为新型工业用地需按规定审核办理,经政府批准,签订变更协议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并给予转换政策支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
五是在全程监管方面,提出了结合各地产业布局和产业类型进行充分论证,明确工业用地混合复合利用布局的重点区域。并实施“双合同”监管,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混合建筑物性质和用途,坚决防止借混合复合利用之名进行商业、住宅等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
三、政策创新点
一是提出多用途混合用地,并细化混合类型和比例等要求。一类工业用地可混合物流仓储、科研、商业等用地类型,二类工业用地可混合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计容建筑面积均应大于宗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同时加强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开发利用,即在同一立体空间中复合设计工业、物流、商业、科研等建筑功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是新设了新型工业用地,是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类型。新型工业用地通过在“工业(1001)”中增设三级类(100100,即M0)来实现。
三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存量工业用地及建筑可按照用途分类表向多用途混合复合模式转换,并对存量建筑向多用途混合模式转换,或调整为新型工业用地,提出了具体规定。通过多用途混合和增设新型工业用地,实现不同用途土地的混合利用;通过建筑功能的立体设计,实现复合开发利用。
解读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咨询单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联系人:韩超
联系方式:0551-6255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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