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504-00021 | 组配分类: | 产品质量监管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九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11 | 发布日期: | 2025-04-11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广德市邱村镇南阳欣友烟花爆竹销售点 | 92341822MA2U7QY033 | 余欣友 | 广市监处罚〔2025〕04015号 | 广德市邱村镇南阳欣友烟花爆竹销售点(余欣友)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1日从安徽红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处以1件/120元的(1件/20个)的价格购进了3件开门红组合烟花,进货价格为6元/个,进货总金额为360元,以20元/个进行销售。2024年12月3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从当事人处随机抽样两组开门红组合烟花用于抽检。第一组被抽检的开门红组合烟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为: |
1、罚款壹仟贰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柒拾贰元。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开门红组合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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