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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503-00091 组配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八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31 发布日期: 2025-03-31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八期

发布时间:2025-03-31 19:35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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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市壹傢便利店二店 92341822MA2XK07P9F 姚君 广市监处罚〔2025〕10010号 广德市壹傢便利店二店(姚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丝袜外包装为透明塑封袋,袋子上仅有条形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丝袜上印有BALENCIACA英文字母。当事人销售丝袜上的英文字母与国际知名的奢侈品牌巴黎世家英文字母“BALENCLAGA”的第7、第9个字母仅有区别,当事人的行为满足实施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成立,是一家从事食品经营和日用百货的便利店。2024年3月15日,当事人从淘宝网(天台依黛袜业有限公司)采购20双丝袜,。该丝袜进货价格为5.45元/双,店内标价销售为10元/双,美团外面价格为20元/双,共销售1双(美团共销售1双,店内销售16双),违法经营额共计180元。 1、罚款壹佰捌拾元;
2、没收.黑丝字母丝袜,数量3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无包装标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广德市徽宣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DYGFHAXL 王博 广市监处罚〔2025〕05010号 广德市徽宣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王博)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 上述抽检批次LED台灯是当事人在佛山市某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5台,进价25.5元/台,售价40元/台,一直未售出,仅由抽检机构抽检1台,备样1台,剩余三台当事人在抽检后自行退货。上述抽检批次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是当事人在1688平台购进的,购进了100包(50只/包),总价是250元,抽检2包,备样2包,销售3包,售价为5元/包,剩余口罩均在抽检后自行退货。当事人留存有供货商资质、退货单及上述批次产品相关的合格证明材料,后上述批次产品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700元(40元/台×5台+5元/包×100包),违法所得为27元[(40元/台-25.5元/台)×1台+(5元/包-2.5元/包)×5包)]。 1、罚款叁佰伍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柒元;
3、没收没收不合格LED灯1台、一次性防护口罩2包。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LED台灯及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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