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503-00089 | 组配分类: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信息表丨2025年第三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3-03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广德县建国精米有限公司 | 9 |
胡建国 | 广市监处罚〔2025〕00004号 | 广德县建国精米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案 | 经查,“宣有美”为注册商标,注册日期:2009年10月28日,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7日。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以1404元的价格从广德邱村传承编织袋经营部购进1800个标称“香丝米”、“广德市杨河米厂”、“宣有美®”字样的包装袋用于经营活动。2024年11月28日,当事人生产了10袋标称20Kg的“丝苗米”及30袋标称10Kg的“香丝米”,并于2024年11月30日以4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标称10Kg的“香丝米”包装袋上印有“香丝米、广德市杨河米厂、宣有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 |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标称“香丝米、广德市杨河米厂、宣有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 |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假冒“宣有美®”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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