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501-00110 | 组配分类: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信息表丨2025年第一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1-17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安徽阿亮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91341822MA8Q8FD02N | 袁亮 | 广市监处罚〔2025〕04001号 | 安徽阿亮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注册登记,同年4月26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分装生产经营业务。当事人在抖音注册店铺(名为“阿亮亮营养食品旗舰店”)通过直播、视频等方式在网上开展葛根粉等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关于当事人标签使用情况: 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6月18日期间,当事人葛根粉主要来源于委托安徽高某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生产以及从“高某”购入散装葛根粉自行分装生产,共购进成品及散装葛根粉共36672斤,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进货相关票据,安徽高某农业有限公司也无相关记录,且双方均不能提供当时产品的标签,故无法核实相关产品标签内容及销售情况。2023年3月28日至2024年7月2日期间,当事人从钟祥市国某源葛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源”)购入以下产品:1、葛根粉成品114441瓶(500克/瓶),其标签有两种:一种标注“原料产地:安徽宣城”、“精选于......安徽省宣城市南方丘陵地带广德的柴葛根”、“生产商:安徽阿亮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内容(以下简称“标签一”);另一种标注“委托商:安徽阿亮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受委托商:钟祥市国某源葛粉实业有限公司”的内容(以下简称“标签二”);2、散装的葛根粉原料52000斤,其中散装葛根粉原料用于在当事人车间开展食品分装生产葛根粉成品业务。前述成品标签均由当事人在鹤壁浆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浆某”)处订购,并通过物流运送给“国某源”和当事人,当事人及“国某源”均未对标签的使用情况做具体记录,对两种标签产品无法进行区分统计货值金额。当事人与“鹤壁浆某”未签订业务合同,共订购有两种标签400000张,货值43250元,两种标签具体使用情况未分类统计,也无标签的订购及运输情况的相关记录,故标签数量无法计算。 关于当事人抖音宣传情况: 为宣传产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自行设计制作含有“本地纯正葛根粉”“皖南山区”用语的视频发布在抖音平台与商品的实际产地、生产商及原料产地不符。 关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等情况: 当事人向“国某源”订购了158瓶包装好的批号为2024-06-11的黑瓶装“阿亮亮”葛根粉成品,同时当事人于2024年6月11日用葛根粉散粉库存自行分装生产了一部分批号2024-06-11的黑瓶装“阿亮亮”葛根粉成品,并在线上线下销售。2024年9月22日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8瓶(含备样)当事人经营的批号为2024-06-11的黑瓶装“阿亮亮”葛根粉成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4日开展召回工作,召回了全部售出的5瓶产品。2024年10月29日,我局组织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原材料储存未设置温湿度计,烘干机无通电装置未使用,检验设备未正常使用的情形。2024年12月1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以及召回情况说明,分析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其在生产经营中缺少针对温湿度条件的过程控制措施,也未进行出厂检验,并对整改完成的情况进行说明。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且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故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2024-06-11黑瓶装“阿亮亮”葛根粉的自行分装的生产量无法查实,所以该批次具体数量无法计算。综合前述情况,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2024-06-11批次的黑瓶装“阿亮亮”葛根粉成品货值金额为12535元,违法所得为310元。 |
1、警告; 2、罚款贰拾陆万贰仟陆佰柒拾伍元; 3、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壹拾元; 4、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葛根粉163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标签108500张。 |
当事人有以下行为: 一、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葛根粉产品使用的标签右侧有“生产商:安徽阿亮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原料产地:安徽宣城”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左侧有“精选于......安徽省宣城市南方丘陵地带广德的柴葛根”内容违反了《 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当事人未建立葛根粉的进货查验台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处罚。 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的批号为2024-06-11的黑瓶装“阿亮亮”葛根粉成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当事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原材料储存未设置温湿度计,烘干机无通电装置未使用,检验设备未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十三项予以处罚。 五、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无出厂检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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