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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503-00087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表丨第7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21 发布日期: 2025-03-21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表丨第7期

发布时间:2025-03-21 21:2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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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德县桃州镇安新中医诊所 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2REBED75 安新 广市监处罚〔2025〕09007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25年1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药房的靠墙药品货架上发现3袋“飘安?医用棉签”,规格:10cm,生产日期:2018年6月3日,失效日期:2020年6月1日,产品批号:20180602,生产厂商:河南新飘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医疗器械至检查时已超过失效日期。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市局立案查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三)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失效日期的“飘安?医用棉签”3袋;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0.2 0.0003 2025年3月20日 2099年12月31日 2025年6月20日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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