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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503-00085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十一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31 发布日期: 2025-03-31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十一期

发布时间:2025-03-31 09:4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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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市壹傢便利店二店 92341822MA2XK07P9F 姚君 广市监处罚〔2025〕10010号 广德市壹傢便利店二店(姚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丝袜外包装为透明塑封袋,袋子上仅有条形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丝袜上印有BALENCIACA英文字母。当事人销售丝袜上的英文字母与国际知名的奢侈品牌巴黎世家英文字母“BALENCLAGA”的第7、第9个字母仅有区别,当事人的行为满足实施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成立,是一家从事食品经营和日用百货的便利店。2024年3月15日,当事人从淘宝网(天台依黛袜业有限公司)采购20双丝袜,。该丝袜进货价格为5.45元/双,店内标价销售为10元/双,美团外面价格为20元/双,共销售1双(美团共销售1双,店内销售16双),违法经营额共计180元。 1、罚款壹佰捌拾元;

2、没收.黑丝字母丝袜,数量3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无包装标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黄绪祥 92341822MA2WJFHF5M 黄绪祥 广市监处罚〔2025〕01011号 黄绪祥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涉案电子计价秤用于水产贸易结算,该电子计价秤于2023年11月29日检定合格,有效日期至2024年11月28日,超过检定周期后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2025年1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计量器具检查,检查时铅封已被破坏,当事人仍将涉案电子计价秤继续用于贸易结算。另查,当事人系首次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涉案电子计价秤未补检合格。 1、罚款贰佰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计量器具,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广德市徽宣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DYGFHAXL 王博 广市监处罚〔2025〕05010号 广德市徽宣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王博)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 上述抽检批次LED台灯是当事人在佛山市某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5台,进价25.5元/台,售价40元/台,一直未售出,仅由抽检机构抽检1台,备样1台,剩余三台当事人在抽检后自行退货。上述抽检批次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是当事人在1688平台购进的,购进了100包(50只/包),总价是250元,抽检2包,备样2包,销售3包,售价为5元/包,剩余口罩均在抽检后自行退货。当事人留存有供货商资质、退货单及上述批次产品相关的合格证明材料,后上述批次产品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700元(40元/台×5台+5元/包×100包),违法所得为27元[(40元/台-25.5元/台)×1台+(5元/包-2.5元/包)×5包)]。 1、罚款叁佰伍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柒元;

3、没收没收不合格LED灯1台、一次性防护口罩2包。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LED台灯及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广德龙达食品有限公司 91341822MA2TCUUR62 卢祖红 广市监处罚〔2025〕07007号 广德龙达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案 2024年7月1日,广德龙达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楚风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涉案食品外包装由当事人参照其他公司相关食品外包装袋订制。当事人生产的湘楚风水笋的外包装袋上标注“品名:水笋(非即食)、净含量:500克,固形物≥60%,产品标注代号:SB/T 10439,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ZF34182****20001,生产商:广德龙达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德市桃州镇界牌村庙墩17号,委托商:杭州楚风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紫藤路1号2号楼106室。营养成分表标注内容“能量107千焦(kj)、蛋白质1.7克(g),脂肪0.0克(g)、碳水化合物2.2克(g)、纳584毫克(mg)每100克(g)”。上述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ZF34182****20001”,经核实,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仅取得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为ZF34182****20001。上述涉案产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注的数值为当事人参考市场上其他类似产品标注,未经核算。截止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召回数量为零。上述外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湘楚风水笋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了98袋,每袋4.8元,经计算,当事人货值金额为470.4元,违法所得470.4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柒拾元肆角。
当事人生产的湘楚风水笋外包装袋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广德县长龙竹业有限公司 91341822MA2MTEUH7E 许长龙 广市监处罚〔2025〕02006号 广德县长龙竹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购买了一台平衡重式叉车,制造厂商为江苏中力叉车有限公司,型号:CPC,制造日期:2023.12,设备代码:5110109772023M1722,产品编号:53220M0288,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定期检验即在厂区内投入使用。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叉车有使用痕迹且现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定期检验报告而案发。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立即暂停使用该叉车,并于2024年12月4日向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提交了该叉车的定期检验申请,2025年1月9日该叉车经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后于2025年1月22日当事人取得了该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罚款壹万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进行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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