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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503-00084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十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21 发布日期: 2025-03-21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十期

发布时间:2025-03-21 09:38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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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市洋隆超市(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DD0HMA08 王丽 广市监处罚〔2025〕04010号 广德市洋隆超市(个体工商户)(王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1日从老陈干货调味粮油批发部购进了2.5kg食用农产品枸杞,进货价格为60元/kg,进货总价为150元。该枸杞原包装为透明塑料袋,其外包装箱子上标注的信息为名称:枸杞,规格/型号:160,重量20kg,出厂日期:2024/9/3。当事人进货时,现场使用老陈干货调味粮油批发部提供的包装袋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枸杞进行包装,该包装袋上印有“旭彤红®(原宇丰),地址:宁夏中宁县大战场亮沟村,加工单位:宁夏中宁县旭彤枸杞开发有限公司,产地:宁夏·中卫市·中宁县”字样,及“宁夏中宁县旭彤枸杞开发有限公司基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以西130公里处,周边无工业污染,生态环境好,西依靠巍巍泉眼山,北临滔滔黄河水,沐塞北之寒霜,润天地之精气,本公司拥有枸杞种植优良基地,所产枸杞硕大、肉质饱满、光亮柔润、味微苦后甜,外观赏心悦目,肉在品质更佳;干果色泽红润,果脐明显呈白色,尖端有小尖,包装不结块,鲜果经自然晒干后精制而成。”文字。“旭彤红”商标为宁夏中宁县旭彤枸杞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49731073,商标专用权起止日期:2021年6月7日至2031年6月6日,类别:32(啤酒;无酒精饮料;矿泉水和汽水;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用于制无酒精饮料的制剂。),商品/服务项目:无酒精啤酒。当事人在购进该食用农产品枸杞后放置店内,以赠品形式赠予进店购买白酒的消费者,未直接出售。2024年12月23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将其查获,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涉案枸杞重量为1.65kg。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枸杞予以扣押。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1.65kg枸杞。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枸杞,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信息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使用标注“旭彤红®(原宇丰)、加工单位:宁夏中宁县旭彤枸杞开发有限公司、产地:宁夏·中卫市·中宁县”字样的包装袋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枸杞进行包装,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宁夏中宁县旭彤枸杞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旭彤红商品,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事实。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广德市杨滩镇陈世发干货店 92341822MA8PTB2Y33 陈世发 广市监处罚〔2025〕09006号 广德市杨滩镇陈世发干货店(陈世发)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当事人以人民币1.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上述生产日期为20240101的“糖醋酱汁(复合调味料)”(保质期:12个月)10袋,以2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以人民币1.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上述生产日期为2023/07/07的“麻香凉拌汁”(保质期:12个月)10袋,以2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说明其进货来源。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糖醋酱汁(复合调味料)”3袋,剩余超保质期“麻香凉拌汁”1袋。我局依法将上述食品予以扣押。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无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元。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3袋“糖醋酱汁(复合调味料)”及1袋“麻香凉拌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广德青竹园大酒店(普通合伙) 91341822MA2N35L05E 李波 广市监处罚〔2025〕05009号 广德青竹园大酒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案 2024年11月13日当事人以39元/kg的价格,从南京市某干调经营部处购进上述批次黄辣段(调味品)共30kg,2024年11月14日当事人将上述购进黄辣段(调味品)置于经营场所内作为调味品使用,无销售价格。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后该批次黄辣段(调味品)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批次黄辣段(调味品)已全部使用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70元,除销售给抽检机构的违法所得54.6元外,其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伍拾肆元陆角。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
广德县柏垫镇兴辉超市 92341822MA2QU70X7B 吴秋英 广市监处罚〔2025〕05009号 广德县柏垫镇兴辉超市(吴秋英)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监督检查,发现货架上待售的3袋林仔豆角干调味面制品,净含量:72克,生产日期2024/05/07,保质期150天,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因未建立账目,根据该食品现有数量及当事人口述的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按照现场发现过期食品数量计算,为14元。违法所为0.5元。 1、罚款叁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元伍角;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袋林仔豆角干调味面制品。
当事人销售过期林仔豆角干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
广德县月湾综合服务社 92341822MA2N3W4J6C 曹俊 广市监处罚〔2025〕09005号 广德县月湾综合服务社(曹俊)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当事人以人民币2.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上述生产日期为20240505的“佳龙®辣本营-手撕牛排味(调味面制品)”10袋(保质期:180天),以人民币3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说明其进货来源。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佳龙®辣本营-手撕牛排味(调味面制品)”4袋。我局依法将上述食品予以扣押。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袋。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5元,违法所得为0.5元。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元伍角;

4、没收4袋“佳龙®辣本营-手撕牛排味(调味面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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