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450/202503-0014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3月行政处罚公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3-14 | 发布日期: | 2025-03-14 |
序号 | 案由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类型 | 行政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编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刘*新非法开采 | 刘*新 | 非法开采 | 2025.3.10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5)5号 | 刘*新于2024年12月19日至21日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广德市邱村镇祥凌村安凌村河下山场采挖石料270吨,外运并销售获利 9300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依法没收采出的砂岩违法所得93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1860元(9300元x20%)。罚没款合计为11160元(9300元+1860元)。 |
2 | 李*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 李*再 | 非法开采 | 2025.3.10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5)6号 | 李*再于2025年1月7日至9日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广德市新杭镇牛头山社区下柳村民组龙山洼山场采挖页岩(泥质粉砂岩)1243.91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依法没收采出的泥质粉砂岩违法所得9951.28元(1243.91吨x8元/吨);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1990.25元(9951.28元x20%)。罚没款合计为11941.53元(9951.28元+1990.25元)。 |
3 | 邱*康非法开采案3 | 邱*康 | 非法开采 | 2025.3.10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5)7号 | 邱*康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11日和2024年10月20日夜间,擅自在邱村镇祥凌村安凌村村民组山场小地名(狮子口)采挖萤石矿渣,共采挖了17车萤石矿渣,运往郎溪县涛城镇小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没收采挖萤石矿渣违法所得18961.8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3792.36元,罚没款合计为22754.16元。 |
4 | 何*洋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 何*洋 | 非法开采 | 2025.3.10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5)8号 | 何*洋于2024年11月3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广德市邱村镇吉山村九组殷家湾林瑞华山场平整看护房场地时,雇佣运输车辆在将山场平整中产生的103.15吨硅质页岩矿产资源(硅质页岩,俗称“老黄泥”)对外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依法没收采出的103.15吨硅质页岩违法所得3128.5元(103.15吨×30.33元/吨);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625.7元(3128.5元×20%)。罚没款合计为3754.2元(3128.5元+625.7元)。 |
5 | 沈*喜非法狩猎 | 沈*喜 | 非法狩猎 | 2025.3.10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5)9号 | 沈*喜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钢丝套在卢村乡同溪村江村山场(小地名:五宝山)猎捕小麂两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没收猎获物(小麂2头)、猎捕工具(钢丝绳索2副); 2、并处猎获物价值(6000元)一倍的罚款,计6000元。 |
6 | 陈*平毁坏林地案 | 陈*平 | 毁坏林地 | 2025.3.14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5)10号 | 陈*平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6日至7日擅自使用挖机将自己转包的山关村凤凰桥村民组山场(小地名:郭家冲)的林地(其他林地面积376.12平方米合0.56亩)上杂灌清除开挖并将部分采挖建筑石料(数量105.86立方米,计308.05吨)运输至山关村窑上组鱼塘边堆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1、限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轻度毁坏的林地0.56亩(376.12平方米)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8元/平方米)0.5倍的罚款计5265.68元(376.12㎡*28元/㎡*0.5倍); 3、将堆放在山关村窑上组鱼塘边的308.05吨建筑石料予以没收,移交祠山街道处理。 |
7 | 王*伟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 王*伟 | 非法狩猎 | 2025.3.14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5)11号 | 王*伟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1月份使用气枪在广德市卢村乡石狮行政村柏树村山场(小地名:大冲)猎捕野猪一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一、没收猎获物; 二、并处一千二百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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