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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503-00032 组配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七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18 发布日期: 2025-03-18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七期

发布时间:2025-03-18 19:59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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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小蒋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91341822MADRHE5E2P 蒋中平 广市监处罚〔2025〕02011号 广德小蒋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物基复合燃料案 广德小蒋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7月23日办理营业执照后,于2024年8月9日从山东景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生物基复合燃料进行销售。购进时开具了进货发票,索取检验报告、化学品危险性分类鉴定书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公司成立后办理了一照多址,广德市新杭镇阳湾村上冲组、广德市新杭镇阳湾村南冲14号,购进的该批次判定为不合格的生物基复合燃料两处经营场所都有存储销售,主要是销售给318国道来往的大货车司机,日常销售过程中未建立经营账目,至案发时你单位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完,现场对该公司广德市新杭镇阳湾村上冲组经营点抽样时在售的该批次燃料为8400L,购进价格为5.5元/L,销售价格为5.7元/L,根据销售价格和批量进行计算,货值金额为47880元,违法所得为1680元。 1、罚款贰万叁仟玖佰肆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捌拾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生物基复合燃料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
广德市杨滩镇罗青树烟花爆竹经营部 92341822MA8PU6PH2D 罗青树 广市监处罚〔2025〕09003号 广德市杨滩镇罗青树烟花爆竹经营部(罗青树)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购进了上述涉案烟花爆竹,其中“仙女棒”购进了1件,每件规格为20*5,共100根,购进价格为7元/根,售价为15元/根;“奇趣小黄人(小金鱼)”购进了3件,每件24瓶,共72瓶,购进价格为3元/瓶,售价为10元/瓶。因时间久远当事人已不记得购进渠道,进货票据也已经丢失。2025年1月20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烟花爆竹的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均未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警示语、燃放说明等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0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第3.7条“销售包装 salespackage 作为最小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包装单元。”和第5.1.3条“销售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的规定,由此案发。截至截止案发时,涉案烟花爆竹中的“仙女棒”共售出8根,剩余92根,“奇趣小黄人(小金鱼)”共售出3瓶,剩余69瓶。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调查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2220元,违法所得为85元。

当事人于案发当日主动采取张贴召回公告措施对售出的上述烟花爆竹进行召回,截至2025年2月14日,未能召回上述产品,当事人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关于售出的上述烟花爆竹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投诉和反映。
1、罚款贰仟贰佰贰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伍元;

3、没收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①“奇趣小黄人(小金鱼)”69瓶②“仙女棒”92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0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第3.7条“销售包装 salespackage 作为最小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包装单元。”和第5.1.3条“销售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销售包装上未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警示语、燃放说明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广德市龙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91341822744869040J 陈远清 广市监处罚〔2025〕10007号 广德市龙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日与万载县利群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从该公司以成本价格55元/箱的价格采购31箱品名为如意吉祥炮(规格:25型,含量:10盘,产品级别:C级,体积:74*37*24.5cm,毛重:20KG,)。至本局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60元/箱,货值金额为1860元,违法所得155元。 2025年1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召回情况说明。 1、罚款壹仟捌佰陆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伍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应当责令停止销售,给予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2日
广德市晟超石化有限公司 91341822MADE6KKG9H 任娟娟 广市监处罚〔2025〕02010号 广德市晟超石化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物基复合燃料案 广德市晟超石化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9日,从山东景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生物基复合燃料进行销售,购进时开具了进货发票,索取检验报告、化学品危险性分类鉴定书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公司注册成立后办理了一照多址有三处经营场所,分别为广德市新杭镇阳湾村南冲17号、广德市誓节镇余枫村吴家湾1号、广德市桃州镇祠山岗社区游马岗38号,购进的该批次判定为不合格的生物基复合燃料上述经营点都有存储和销售,主要销售对象为货车运输司机,日常销售过程中未建立经营账目,至案发时你单位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完,现场对该公司广德市新杭镇阳湾村南冲17号经营点监督抽样时在售的该批次燃料为3600L,购进价格为5.5元/L,销售价格为5.7元/L,根据销售价格和抽样批量进行计算,货值金额为20520元,违法所得为720元。 1、罚款壹万零贰佰陆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贰拾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生物基复合燃料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
广德县杨滩镇独树杨成德烟花爆竹店 92341822MA2QU9MK6K 杨成德 广市监处罚〔2025〕09004号 广德市杨滩镇独树杨成德烟花爆竹店(杨成德)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4年购进了上述涉案烟花爆竹,其中“小金鱼”购进了1箱,每箱24瓶,购进价格为5.5元/瓶,售价为10元/瓶;“快乐荧光棒”购进了1箱,每箱100把,购进价格为3.5元/把,售价为5元/把;“四变色”购进了1箱,每箱100把,购进价格为1.7元/把,售价为2元/把。因时间久远货品种类较多,当事人已不记得购进渠道,进货票据也已经丢失。2025年1月20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烟花爆竹的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均未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警示语、燃放说明等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0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第3.7条“销售包装 salespackage 作为最小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包装单元。”和第5.1.3条“销售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的规定,由此案发。截至案发时,涉案烟花爆竹中的“小金鱼”共售出19瓶,剩余5瓶,“快乐荧光棒”共售出77把,剩余23把,“四变色”共售出34把,剩余66把。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调查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940元,违法所得为211.2元。

当事人于案发当日主动采取张贴召回公告措施对售出的上述烟花爆竹进行召回,截至2025年2月14日,未能召回上述产品,当事人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关于售出的上述烟花爆竹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投诉和反映。
1、罚款玖佰肆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壹拾壹元贰角;

3、没收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①“小金鱼”5瓶②“快乐荧光棒”23把③“四变色”66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0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第3.7条“销售包装 salespackage 作为最小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包装单元。”和第5.1.3条“销售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销售包装上未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警示语、燃放说明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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