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德市政府网站!

无障碍 长辈版 智能问答 繁体版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基层政府信息公开 > 产品质量监管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503-00031 组配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六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3-05 发布日期: 2025-03-05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六期

发布时间:2025-03-05 19:57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0
【字体大小: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县新杭镇箭穿阿常烟花爆竹专卖店 92341822MA2QRMTA84 常宪忠 广市监处罚〔2025〕02008号 广德县新杭镇箭穿阿常烟花爆竹专卖店(常宪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春蕾炮(组合烟花)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从安徽红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下单采购的,共购进了5箱,每箱80个,共计400个,购进价格为2元/个,购进总价为800元;销售价格为5元/个,货值200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但无法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截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春蕾炮(组合烟花)已销售393个,剩余7个。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为1179元。

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告,并于2025年1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和召回说明各1份。当事人所销售的春蕾炮(组合烟花)为消费者现场购买,最终无法召回且未接到消费者投诉。
1、罚款叁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柒拾玖元;

3、没收检验不合格的春蕾炮(组合烟花)7个。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春蕾炮(组合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广德县建国精米有限公司 91341822754868519J 胡建国 广市监处罚〔2025〕00004号 广德县建国精米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案 经查,“宣有美”为注册商标,注册日期:2009年10月28日,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7日。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以1404元的价格从广德邱村传承编织袋经营部购进1800个标称“香丝米”、“广德市杨河米厂”、“宣有美®”字样的包装袋用于经营活动。2024年11月28日,当事人生产了10袋标称20Kg的“丝苗米”及30袋标称10Kg的“香丝米”,并于2024年11月30日以4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标称10Kg的“香丝米”包装袋上印有“香丝米、广德市杨河米厂、宣有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4182205806、地址:广德誓节镇杨杆、电话:0563-6997553、15856316351”字样,上述涉案产品与广德市杨河米厂产品存在差异,被鉴别为假冒“宣有美®”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侵犯“宣有美®”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2000元。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将涉案商品运回,并进行划包处理。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标称“香丝米、广德市杨河米厂、宣有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4182205806、地址:广德誓节镇杨杆、电话:0563-6997553、15856316351”字样包装袋1771个。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假冒“宣有美®”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日
广德市卢村乡金源农资经营部 92341822MA8QG3844Q 张艳 广市监处罚〔2025〕03007号 广德市卢村乡金源农资经营部销售以假充真的进口肥料案 当事人通过朋友推荐认识了涉案肥料的业务员,于2023年6月份购进诺普沃®复合肥料2吨,进价3600元/吨,花费7200元,通过微信付款给对方,售价5元/kg,当事人陈述销售了1200kg(30袋),共销售6000元,自用了780.6kg,剩余19.4kg;于2024年8月份购进优茂生®多碳海藻生物有机肥2吨,购进价是1300元/吨,花费2600元,通过支付宝方式付款,当事人陈述该款肥料是买来自用的,不对外销售,自用了1365.6kg,送朋友400kg(10袋),剩余234.4kg,两款肥料进价总计9800元。诺普沃®复合肥料获利1680元,优茂生®多碳海藻生物有机肥无获利。当事人购进上述肥料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供货方的资质以及产品的报关单等材料。经计算,涉案肥料的货值金额12600元,违法所得1680元。

2024年11月5日,本局向涉案肥料标称的中国区总代理“山东诺普沃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在地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广市监协查〔2024〕03002号),12月24日,寿光局回函称,山东诺普沃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该公司法人刘圣德一直在浙江接受讯问调查,未回寿光,故无法核实诺普沃®复合肥料(22-5-13)以及优茂生®多碳海藻生物有机肥是否为进口肥料。

2025年1月8日,本局向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广市监协查〔2025〕03002号),1月14日,江北局回函称,其单位联合公安机关赴山东寿光开展抓捕行动中查扣的成品假冒进口化肥中未包含诺普沃®复合肥料(22-5-13)以及优茂生®多碳海藻生物有机肥,江北局于2024年4月26日对山东诺普沃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圣德开展调查询问,刘圣德陈述山东诺普沃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己的品牌“诺普沃”、“优茂生”等是用国产的化肥更换包装假冒进口化肥。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捌拾元;

3、没收诺普沃®复合肥料19.40kg、优茂生®多碳海藻生物有机肥234.40kg。
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的进口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假充真的进口肥料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