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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502-00059 组配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四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2-21 发布日期: 2025-02-21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5-02-21 19:52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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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县桃州镇新百鑫百货商场 92341822MA2PHATB85 赖卫雄 广市监处罚〔2025〕01007号 广德县桃州镇新百鑫百货商场(赖卫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4年9月购入“韩呈衣坊”卫衣5件,尺码(单位:厘米)110、120、130、140、150各1件,进货价格均为38元/件,销售价格均为59元/件。上述卫衣属于儿童纺织产品,颈部均有用于调节服装尺寸的绳带,且绳带均有长度超过75毫米的自由端,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4.4.3中7岁以下(130厘米及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7岁及以上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调整服装尺寸的绳带不应有自由端的要求。上述5件“韩呈衣坊”卫衣中,尺码为120、130、140的卫衣已被当事人售出,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均未能召回。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的“号型:160、货号:621”的“嘉一贝贝”卫衣为适用于身高160厘米女性的女款服装.不属于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

该案货值金额295元,违法所得63元。
1、罚款贰佰玖拾伍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叁元;

3、没收2件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韩呈衣坊”卫衣。
当事人销售的5件“韩呈衣坊”卫衣属于儿童纺织产品,且颈部均有用于调节服装尺寸的含有自由端的绳带,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销售上述儿童纺织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
广德市新杭镇砖桥街道秀梅烟花爆竹经营网点 92341822MA2WMXWJ90 管鑫鑫 广市监处罚〔2025〕02004号 广德市新杭镇砖桥街道秀梅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管鑫鑫)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案 经查,当事人实际于2024年10月从安徽红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下单采购了上述抽检批次的开门红(组合烟花)共2箱,每箱20个,购进价格为4.25元/个,购进总价为170元;销售价格其中28个为6.25元/个,6个为9元/个(因12月3日当事人经营者管鑫鑫有事外出,由经营者妹妹管晶晶帮忙接待,由于该款开门红(组合烟花)销量不好,记错价格,导致抽样人员购买的这6个开门红(组合烟花)的销售价格为9元/个),湖南省赵家烟花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0月4日,当事人未履行了该款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12月6日,因该批次开门红(组合烟花)经检验部件-引燃装置的技术要求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而案发。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截至案发,上述批次开门红(组合烟花)已销售34个,剩余6个(抽样人员抽检备样放置在仓库)。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266.5元(34个×6.25元/个+6个×9元/个),违法所得为84.5元(28个×2元/个+6个×4.75元/个)。

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告,并于2024年12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和召回说明各1份。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有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开门红(组合烟花)且未收到消费者反映问题。
1、罚款叁佰玖拾玖元柒角伍分;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肆元伍角;

3、没收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开门红(组合烟花)6个。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开门红(组合烟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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