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503-00022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八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3-07 | 发布日期: | 2025-03-07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李玉珍 | 无 | 李玉珍 | 广市监处罚〔2025〕01006号 | 李玉珍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 当事人在广德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自产自销区6号摊位从事水产品零售。当事人在知晓涉案秤有作弊功能的情况下,从市场公共区域将弃置的涉案电子计价秤拾回用于贸易结算,并在贸易结算过程中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使用其作弊功能。涉案电子计价秤通过按“3”键,及“去皮”键,即可进入作弊程序。2025年1月3日,涉案电子计价秤经广德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检定,检定结论为:Ⅲ级不合格。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1、罚款壹仟捌佰元; 2、没收金鼎牌电子计价秤1台。 |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3月3日 |
2 | 广德市四合乡焦点造型理发店 | 92341822MA2N248D06 | 李瑶 | 广市监处罚〔2025〕99049号 | 广德市四合乡焦点造型理发店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案 | 2025年0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 | 1、罚款壹佰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03月03日 |
3 | 何忠培 | 92341822MA2NJ3JT14 | 何忠培 | 广市监处罚〔2025〕99051号 | 无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案 | 2025年0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 | 1、罚款壹佰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03月04日 |
4 | 广德市好又多购物广场(个体工商户) | 92341822MADP1FA97H | 张森 | 广市监处罚〔2025〕04005号 | 广德市好又多购物广场(个体工商户)(张森)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1日从湖州艺晨食品有限公司处以87.5元/包购进2包(2.5kg/包)的仙芙®泡山椒笋尖(生产商:海老汉(重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10-01,保质期:9个月),即进货价为35元/kg(87.5元/包×2包÷5kg=35元/kg),销售价为39.6元/kg。2024年11月6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39.6元/Kg的价格从当事人处购买了1.958kg散称仙芙®泡山椒笋尖(产品名称:泡山椒笋尖,商标:仙芙,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4-10-01,质量等级:/)用于抽样。经检验,上述散称仙芙®泡山椒笋尖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项目标准指标为≤0.1g/kg,实测值为0.226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检查时止,剩余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称仙芙®泡山椒笋尖,经现场称重为1.227kg。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提交了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报告。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及召回情况说明。截至检查为止,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98元(39.6元/kg×2包×2.5kg/包=198元),违法所得为149.41元((5kg-1.227kg)×39.6元/kg=149.41元)。 |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仙芙®泡山椒笋尖1.227kg)。 |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3月5日 | |
5 | 广德市四合乡原味居家庭农场 | 92341822MA8P2E1C86 | 廖志广 | 广市监处罚〔2025〕99048号 | 广德市四合乡原味居家庭农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案 | 2025年0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 | 1、罚款壹佰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03月03日 |
6 | 广德市留念农家菜馆(个体工商户) | 92341822MADJLLXL1G | 刘义君 | 广市监处罚〔2025〕99052号 | 广德市留念农家菜馆(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 截止2025年02月24日案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小炒肉丝商品未标注价格。 | 1、责令整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03月04日 |
7 | 广德县新杭镇箭穿阿常烟花爆竹专卖店 | 92341822MA2QRMTA84 | 常宪忠 | 广市监处罚〔2025〕02008号 | 广德县新杭镇箭穿阿常烟花爆竹专卖店(常宪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 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批次春蕾炮(组合烟花)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从安徽红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下单采购的,共购进了5箱,每箱80个,共计400个,购进价格为2元/个,购进总价为800元;销售价格为5元/个,货值200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但无法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截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春蕾炮(组合烟花)已销售393个,剩余7个。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为1179元。 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告,并于2025年1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和召回说明各1份。当事人所销售的春蕾炮(组合烟花)为消费者现场购买,最终无法召回且未接到消费者投诉。 |
1、罚款叁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柒拾玖元; 3、没收检验不合格的春蕾炮(组合烟花)7个。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春蕾炮(组合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3月3日 |
8 | 广德县四合乡小匡建材经营部 | 92341822MA2PH9PY8G | 匡义彬 | 广市监处罚〔2025〕99053号 | 广德县四合乡小匡建材经营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案 | 2025年0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 | 1、罚款壹佰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03月05日 |
9 | 广德市大萌饭店 | 92341822MA8QJNR70Q | 梅元新 | 广市监处罚〔2025〕07003号 | 广德市大萌饭店(梅元新)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 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广德市桃州镇祠山岗小区2幢103号门面房从事餐饮服务。2025年2月12日,有消费者在当事人店内就餐,点取“小青菜”和“回锅肉”两道菜,店内“大萌家常菜”菜单显示,“小青菜”标价18元,“回锅肉”标价38元,应收56元。当事人因当日为元宵节,考虑到人员工资、食材成本方面,每个菜涨价2元,但未告知消费者,两道菜实际收取60元,多收价款4元。 当事人得知自己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后,及时改正,已将多收价款4元退还给消费者。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1、罚款贰佰元。 | 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在菜单的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菜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之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3月4日 |
10 | 广德市九八五便利店 | 92341822MA8NAA0H3L | 蒋志祥 | 广市监处罚〔2025〕01009号 | 广德市九八五便利店(蒋志祥)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案 | 广德市杨滩乡独树街道居民蒋后政自行宰杀生猪,通过微信朋友圈及西关二期小区业主群发布销售“自家猪肉”信息,并于2024年12月10日该居民将上述猪肉放置在当事人店铺销售。当事人未对上述猪肉进行查验,即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除部分小区业主提前预定的外,现场还有剩余散装猪肉。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共计34斤,销售价格为25元至28元不等,除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27.7斤,当事人已销售6.3斤,销售金额通过当事人店里付款二维码支付给当事人,共计171元,货值金额910元,违法所得171元。 因当事人经营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来源涉嫌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开展生猪收购、宰杀、销售等经营活动,我局已于2024年12月17日将上述违法线索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广德市农业农村局送达《案件线索移送函》(广市监案移〔2024〕01034号)。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壹元; 3、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27.7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3月3日 |
11 | 广德县建国精米有限公司 | 91341822754868519J | 胡建国 | 广市监处罚〔2025〕00004号 | 广德县建国精米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案 | 经查,“宣有美”为注册商标,注册日期:2009年10月28日,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7日。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以1404元的价格从广德邱村传承编织袋经营部购进1800个标称“香丝米”、“广德市杨河米厂”、“宣有美®”字样的包装袋用于经营活动。2024年11月28日,当事人生产了10袋标称20Kg的“丝苗米”及30袋标称10Kg的“香丝米”,并于2024年11月30日以4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标称10Kg的“香丝米”包装袋上印有“香丝米、广德市杨河米厂、宣有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4182205806、地址:广德誓节镇杨杆、电话:0563-6997553、15856316351”字样,上述涉案产品与广德市杨河米厂产品存在差异,被鉴别为假冒“宣有美®”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侵犯“宣有美®”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2000元。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将涉案商品运回,并进行划包处理。 |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标称“香丝米、广德市杨河米厂、宣有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4182205806、地址:广德誓节镇杨杆、电话:0563-6997553、15856316351”字样包装袋1771个。 |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假冒“宣有美®”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罚款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3月1日 |
12 | 李德环 | 92341822MA2TW4BL4E | 李德环 | 广市监处罚〔2025〕01005号 | 李德环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 当事人将涉案金泰牌电子计价秤购买后放在经营场所内用于水产贸易结算,并在贸易结算过程中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使用其作弊功能。通过按秤上按键“2132”“去皮”即可进入作弊程序,进入作弊程序后,按“单价1”称重1千克时显示会比实际多0.05千克;按“单价2”会比实际多0.1千克,按“单价3”比实际多0.15千克,类推至“单价6”。涉案电子计价秤经广德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检定,检定结论为:Ⅲ级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电子计价秤的进货票据及其他用于证明涉案电子计价秤真实来源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 1、罚款壹仟捌佰元; 2、没收金泰牌电子计价秤1台。 |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3月3日 |
13 | 广德市卢村乡金源农资经营部 | 92341822MA8QG3844Q | 张艳 | 广市监处罚〔2025〕03007号 | 广德市卢村乡金源农资经营部销售以假充真的进口肥料案 | 当事人通过朋友推荐认识了涉案肥料的业务员,于2023年6月份购进诺普沃®复合肥料2吨,进价3600元/吨,花费7200元,通过微信付款给对方,售价5元/kg,当事人陈述销售了1200kg(30袋),共销售6000元,自用了780.6kg,剩余19.4kg;于2024年8月份购进优茂生®多碳海藻生物有机肥2吨,购进价是1300元/吨,花费2600元,通过支付宝方式付款,当事人陈述该款肥料是买来自用的,不对外销售,自用了1365.6kg,送朋友400kg(10袋),剩余234.4kg,两款肥料进价总计9800元。诺普沃®复合肥料获利1680元,优茂生®多碳海藻生物有机肥无获利。当事人购进上述肥料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供货方的资质以及产品的报关单等材料。经计算,涉案肥料的货值金额12600元,违法所得1680元。 2024年11月5日,本局向涉案肥料标称的中国区总代理“山东诺普沃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在地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广市监协查〔2024〕03002号),12月24日,寿光局回函称,山东诺普沃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该公司法人刘圣德一直在浙江接受讯问调查,未回寿光,故无法核实诺普沃®复合肥料(22-5-13)以及优茂生®多碳海藻生物有机肥是否为进口肥料。 2025年1月8日,本局向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广市监协查〔2025〕03002号),1月14日,江北局回函称,其单位联合公安机关赴山东寿光开展抓捕行动中查扣的成品假冒进口化肥中未包含诺普沃®复合肥料(22-5-13)以及优茂生®多碳海藻生物有机肥,江北局于2024年4月26日对山东诺普沃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圣德开展调查询问,刘圣德陈述山东诺普沃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己的品牌“诺普沃”、“优茂生”等是用国产的化肥更换包装假冒进口化肥。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捌拾元; 3、没收诺普沃®复合肥料19.40kg、优茂生®多碳海藻生物有机肥234.40kg。 |
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的进口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假充真的进口肥料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3月4日 |
14 | 广德县杨滩镇月湾爱友家电商场 | 92341822MA2QTWG1XD | 张爱友 | 广市监处罚〔2025〕99054号 | 广德县杨滩镇月湾爱友家电商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案 | 2025年0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 | 1、罚款壹佰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03月06日 |
15 | 广德杨子车业有限公司 | 91341822MA8NDK3N5C | 李元贵 | 广市监处罚〔2025〕01008号 | 广德杨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购进电动自行车3辆,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相关材料,购进单价为900元/辆,以999元/辆对外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均为铅酸蓄电池组充电器,其输出接口电源端的正极、负极设置均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5.5.6的规定。截至2024年11月1日,上述电动自行车未实际售出,该案货值金额共计2997元,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仟玖佰玖拾柒元; 2、没收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206222304176743,产品型号:TDT1286Z;整车编码:206222314010090,产品型号:TDT1152-6Z;整车编码:2062228347490,产品型号:TDT1152-2Z)共3辆。 |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输出接口电源端的正极、负极设置均不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5.5.6“铅酸蓄电池组充电器输出接口电源端的正极、负极设置应符合图1、图2的规定。”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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