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502-00058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七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27 | 发布日期: | 2025-02-27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市瑞诚米业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 92341822MADD50T12D | 肖小瑞 | 广市监处罚〔2025〕07004号 | 广德市瑞诚米业服务部(个体工商户)(肖小瑞)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4年4月当事人经营场所因电路问题导致火灾,休整后又因天气炎热,年糕制作条件受限,无法进行生产经营。2024年10月开始,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2025年1月2日,当事人主动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经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4399元。 |
1、罚款叁仟柒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叁佰玖拾玖元。 |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20日 |
2 | 广德天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9 |
陈晓恩 | 广市监处罚〔2025〕06003号 | 广德天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案 | 当事人厂区内正在使用6台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分别为:起17皖PB01232(22)、起17皖PB01233(22)、起17皖PB01234(22)、起17皖PB01235(22)、起17皖PB01236(22)、起17皖PB01237(22)),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10月。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定期检验,在上述6台特种设备检验有效期届满后仍继续使用而案发。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于2024年12月10日在安徽省特种设备公共服务平台上提交了检验申请,并于2025年1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由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上述6台特种设备有效期内合格的检验报告。 | 1、罚款叁万元。 | 本案涉案的6台设备是《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中代码为4000的“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26日 |
3 | 广德县四合乡福勇货物运输经营部 | 92341822MA2RMDQ81T | 唐福勇 | 广市监处罚〔2025〕99036号 | 广德县四合乡福勇货物运输经营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案 | 2025年0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 | 1、罚款壹佰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02月25日 |
4 | 广德市眼镜蔬菜经营部 | 92341822MA2W2HM07M | 郑小明 | 广市监处罚〔2025〕02003号 | 广德市眼镜蔬菜经营部(郑小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经查,当事人实际于2024年11月3日从新一派农场平台(杭州新一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单订购了1箱14.5千克装的生姜,并由采购平台工作人员于11月4日上午送至当事人店铺内。该批次生姜的购进价格为175元/箱,销售价格其中3.6千克生姜为18元/千克,另外10.9千克生姜为16元/千克。2024年11月6日,当事人在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时,因当事人忙中出错,提供了另一批次的生姜进货票据给抽检人员,导致实际供货商信息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上的供货商信息不一致。当事人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在采购平台的下单凭证截图,但未能提供该批次生姜的检验合格信息。2024年12月4日,因该批次生姜经检验噻虫胺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而案发。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截至案发,上述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239.2元(3.6千克×18元/千克+10.9千克×16元/千克),违法所得为239.2元。 2024年12月4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外发布食品召回公告,并于2024年12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和召回说明各1份。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有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生姜且未收到消费者反映问题。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叁拾玖元贰角; 3、没收以上合计人民币1239.2元。。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20日 |
5 | 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91341822MA2RBQUQX8 | 陈丽娟 | 广市监处罚〔2025〕02009号 | 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案 | 当事人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具备生产、销售复合肥料的资质。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涉案抽检不合格复合肥料批次复合肥单位成本核算表,我局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的认定对上述复合肥单位成本进行核定。当事人生产的抽检不合格复合肥料批次具体情况为:1、《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台市监移函字〔2024〕12-017号)中涉案复合肥料为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受红牛肥料泰兴市有限公司委托于2024年1月10日生产,规格型号为50kg/袋 15-15-15≥45%,商标为红牛诺普康,该批次肥料共生产了1吨,全部销售给了常州武进区农资,生产成本2630.9/吨,销售价格2750元/吨,利润119.1元/吨,已销售1吨,获得利润119.1元,产品货值金额2750元;2、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2024006)中涉案复合肥料为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生产,规格型号为16-5-10,商标为箐亭丰,该批次肥料共生产了1吨,全部销售给了宁波农资店,生产成本1710.35/吨,销售价格1820元/吨,利润109.65元/吨,已销售1吨,获得利润109.65元,产品货值金额1820元。综上,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共计获得利润228.75元,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570元,违法所得共计228.75元。 据当事人受委托人陈述,在收到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主动进行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除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没收的产品外,其余产品都已销售完且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当事人本年度针对生产的复合肥料不合格情况积极进行了整改,整改完成后于2024年12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了检验,经检验,当事人公司生产的4种常规复合肥料均合格。 |
1、罚款肆仟伍佰柒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捌元柒角伍分。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27日 |
6 | 广德市可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 92341822MA2WN7TX9Q | 韩寅 | 广市监处罚〔2025〕99035号 | 无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案 | 2025年0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 | 1、罚款壹佰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02月24日 |
7 | 广德市四合乡邓仙水暖建材经营部 | 92341822MA8PNJYB8H | 邓仙 | 广市监处罚〔2025〕99038号 | 广德市四合乡邓仙水暖建材经营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案 | 2025年0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 | 1、罚款壹佰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02月26日 |
8 | 广德市新杭镇砖桥街道秀梅烟花爆竹经营网点 | 92341822MA2WMXWJ90 | 管鑫鑫 | 广市监处罚〔2025〕02004号 | 广德市新杭镇砖桥街道秀梅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管鑫鑫)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案 | 经查,当事人实际于2024年10月从安徽红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下单采购了上述抽检批次的开门红(组合烟花)共2箱,每箱20个,购进价格为4.25元/个,购进总价为170元;销售价格其中28个为6.25元/个,6个为9元/个(因12月3日当事人经营者管鑫鑫有事外出,由经营者妹妹管晶晶帮忙接待,由于该款开门红(组合烟花)销量不好,记错价格,导致抽样人员购买的这6个开门红(组合烟花)的销售价格为9元/个),湖南省赵家烟花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0月4日,当事人未履行了该款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12月6日,因该批次开门红(组合烟花)经检验部件-引燃装置的技术要求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而案发。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截至案发,上述批次开门红(组合烟花)已销售34个,剩余6个(抽样人员抽检备样放置在仓库)。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266.5元(34个×6.25元/个+6个×9元/个),违法所得为84.5元(28个×2元/个+6个×4.75元/个)。 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告,并于2024年12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和召回说明各1份。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有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开门红(组合烟花)且未收到消费者反映问题。 |
1、罚款叁佰玖拾玖元柒角伍分;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肆元伍角; 3、没收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开门红(组合烟花)6个。 |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开门红(组合烟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20日 |
9 | 广德市新杭镇放心超市 | 92341822MA2QT6HB7A | 余欣丽 | 广市监处罚〔2025〕02005号 | 广德市新杭镇放心超市(余欣丽)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经查,当事人实际于2024年10月22日从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商城水果市场6号摊位购进了6.9千克上述批次的凯特芒(芒果),购进价格为9元/千克,购进总价为62元,销售价为12元/千克,此次进货的源头为嘉兴水果市场佳斯果水果批发部。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但提供的凯特芒(芒果)检测报告无法看清受检单位及检验日期,无法证明该凯特芒(芒果)检验报告与抽检批次的凯特芒(芒果)为同一批次。2024年12月3日,因该批次凯特芒(芒果)经检验噻虫胺项目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而案发。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截至案发,上述批次凯特芒(芒果)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82.8元(6.9千克×12元/千克),违法所得为20.8元。 2024年12月3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告,并于2024年12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和召回说明各1份。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有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凯特芒(芒果)且未收到消费者反映问题。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捌角。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凯特芒(芒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20日 |
10 | 谢操 | 92341822MA2UHWHJ10 | 谢操 | 广市监处罚〔2025〕02002号 | /(谢操)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当事人陈述于2024年11月4日从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杜传田蔬菜经营部购进:线椒(青椒)1箱,重5.5公斤,进价为65元/箱,销售价格为14元/公斤;生姜1箱,重7.5公斤,进价为150元/箱,销售价格为24元/公斤。当事人声称采购期间向供货商索票索证,但由于保管不善,只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2024年12月4日,因该批次线椒(青椒)、生姜经检验噻虫胺、吡虫啉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而案发。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截至案发,上述抽检批次的线椒(青椒)、生姜均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除去抽样检验取样和备样,该案货值金额为72.2元。2024年12月4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告,2024年12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和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各1份,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线椒(青椒)、生姜,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柒拾贰元贰角。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线椒(青椒)、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21日 |
11 | 广德县邱村镇刘新农资店 | 92341822MA2RY76167 | 刘新 | 广市监处罚〔2025〕99033号 | 广德县邱村镇刘新农资店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案 | 2025年0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0年年度报告。 | 1、罚款壹佰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02月21日 |
12 | 广德市四合乡峰哥卤味店 | 92341822MA2WQH1UXE | 王峰 | 广市监处罚〔2025〕99034号 | 广德市四合乡峰哥卤味店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案 | 2025年0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 | 1、罚款壹佰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0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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