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502-00057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六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19 | 发布日期: | 2025-02-19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市邱村镇小李日用百货店 | 92341822MA8Q5G5R9M | 李天平 | 广市监处罚〔2025〕99032号 | 广德市邱村镇小李日用百货店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案 | 2025年0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 | 1、罚款壹佰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02月19日 |
2 | 广德市欧谷建材经营部 | 92341822MA8QNRCHXP | 欧克松 | 广市监处罚〔2025〕99026号 | 广德市欧谷建材经营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案 | 2025年02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 | 1、罚款壹佰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02月12日 |
3 | 广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 91341822570415486Q | 管明武 | 广市监处罚〔2025〕00003号 | 广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上旬在广德市大润发超市外门头上悬挂“一秒卖出7个润发脆脆蛋挞”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易误导消费者认为当事人的“润发脆脆蛋挞”1秒能卖出7个,构成虚假广告。上述广告文字内容图档由当事人提供,委托诺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打印及后期制作,当事人制作上述广告费用为265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日已将上述广告撤掉。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安徽省“互联网+市场监管”平台行政处罚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属于初次违法。 |
1、罚款柒佰玖拾伍元。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8日 |
4 | 广德县桃州镇新百鑫百货商场 | 92341822MA2PHATB85 | 赖卫雄 | 广市监处罚〔2025〕01007号 | 广德县桃州镇新百鑫百货商场(赖卫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9月购入“韩呈衣坊”卫衣5件,尺码(单位:厘米)110、120、130、140、150各1件,进货价格均为38元/件,销售价格均为59元/件。上述卫衣属于儿童纺织产品,颈部均有用于调节服装尺寸的绳带,且绳带均有长度超过75毫米的自由端,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4.4.3中7岁以下(130厘米及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7岁及以上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调整服装尺寸的绳带不应有自由端的要求。上述5件“韩呈衣坊”卫衣中,尺码为120、130、140的卫衣已被当事人售出,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均未能召回。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的“号型:160、货号:621”的“嘉一贝贝”卫衣为适用于身高160厘米女性的女款服装.不属于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 该案货值金额295元,违法所得63元。 |
1、罚款贰佰玖拾伍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叁元; 3、没收2件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韩呈衣坊”卫衣。 |
当事人销售的5件“韩呈衣坊”卫衣属于儿童纺织产品,且颈部均有用于调节服装尺寸的含有自由端的绳带,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销售上述儿童纺织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7日 |
5 | 广德市邱村镇祥梅棋牌室 | 92341822MA8LHYH63B | 乐祥梅 | 广市监处罚〔2025〕04007号 | 广德市邱村镇祥梅棋牌室(乐祥梅)食品小作坊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年初开始购置植物油生产加工相关设备筹划从事植物油生产加工业务。2024年9月,当事人在广德市邱村镇赵村加油站隔壁自有房屋里安装了螺旋榨油机1台,炒菜籽机1台,菜籽烘干机1台,过滤机1台并开始从事菜籽油加工业务。从2024年9月至案发,当事人未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当事人从2024年9月开始生产菜籽油后未有菜籽油售出。当事人于2025年2月6日向经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小作坊登记证申请。 | 1、罚款壹仟元。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植物油加工生产涉嫌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9日 |
6 | 广德市邱村镇仁亿建材经营部 | 92341822MA8NLAQJ5H | 何宜荣 | 广市监处罚〔2025〕99031号 | 广德市邱村镇仁亿建材经营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案 | 2025年0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 | 1、罚款壹佰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02月19日 |
7 | 广德县仁亿超市 | 92341822MA2QT1NA35 | 何宜荣 | 广市监处罚〔2025〕99030号 | 广德县仁亿超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案 | 2025年0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 | 1、罚款壹佰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02月19日 |
8 | 广德盈拓电磁制动器销售有限公司 | 91341822MA2NE52L65 | 马奎 | 广市监处罚〔2025〕00001号 | 广德盈拓电磁制动器销售有限公司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案 | 马奎以个人名义于2015年12月5日、2017年7月15日分别在淘宝平台上开设南方机电制动器、广德电磁制动器店铺。2017年3月7日,当事人注册成立后,上述两家淘宝店铺均以当事人名义进货、销售产品、对外开具发票,店铺销售收入通过马奎支付宝提现到个人银行卡后转入当事人对公账户。上述两家淘宝店铺未在店铺首页公示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 另查明,2024年10月初,南方机电制动器、广德电磁制动器淘宝店铺已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安徽省“互联网+市场监管”平台行政处罚系统,当事人无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属于初次违法。 |
1、罚款伍仟元。 | 当事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淘宝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其未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规定,构成了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的规定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4日 |
9 | 广德县誓节镇赵彬超市 | 92341822MA2QRL7G4T | 赵绍彬 | 广市监处罚〔2025〕99028号 | 广德县誓节镇赵彬超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案 | 2025年0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 | 1、罚款壹佰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0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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