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567Y/202501-00082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新杭镇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三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1-21 | 发布日期: | 2025-01-21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市纯蒸小吃店 |
92341822MA8QWACQ6R |
王琪 |
广市监处罚〔2025〕05002号 |
广德市纯蒸小吃店(王琪)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当事人为制售早点的餐饮个体工商户,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024年1月2日,当事人从抖音平台名为“亿添佳食品配料”的店铺以人民币21.4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袋(净含量:1kg)冉花复配甜味剂(食品添加剂),用于添加到自制的甜馒头中,并以1元/个的价格对外出售。2024年10月15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发现当事人自制甜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及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2024年1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由此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前,当事人已主动停止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为白砂糖。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台账,除抽检当日违法所得24元,无法认定其它具体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
1、罚款叁仟元; |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0日 |
2 |
广德市统酵子馍早餐店 |
92341822MAD13XUGX9 |
张超 |
广市监处罚〔2025〕03002号 |
广德市统酵子馍早餐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当事人为制售馒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经济困难。当事人于2023年11月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者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在提交的《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中承诺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在提交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中承诺绝不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2024年6月6日当事人经营者在淘宝上下单购买了20袋共20kg食品添加剂“科甜素®复配甜味剂”,于2024年6月10日开始用于制作“甜馒头”(一般每15kg面粉添加15g“科甜素®复配甜味剂”,可以制作120个“甜馒头”)并以人民币0.6元/个的价格对外出售,使用了1袋(1kg/袋),另有19袋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未使用。2024年10月14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甜馒头”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1kg(单价:8.4元/kg),抽样样品加工日期为2024年10月14日,抽检当日当事人使用“科甜素®复配甜味剂”制售了80个“甜馒头”。2024年10月20日当事人经营者再次在淘宝上下单购买了20袋共20kg食品添加剂“科甜素®复配甜味剂”用于制作“甜馒头”,当事人经营者将其中1袋拆封使用。2024年11月5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TWJS24100962),其中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743g/kg;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639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19袋未拆封“科甜素®复配甜味剂”和1袋已拆封(尚存重量为0.113kg)“科甜素®复配甜味剂”,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科甜素®复配甜味剂”予以扣押。截至检查当日,上述已拆封的“科甜素®复配甜味剂”已使用0.887kg。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4年11月7日主动采取张贴召回公告措施对其经营的“甜馒头”进行召回,截至2024年11月19日,未能召回。根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估算出当事人共制售了15096个“甜馒头”,货值金额约为9057.6元(0.6*15096=9057.6)。因当事人未建账,除抽检当日违法所得48(0.6*80=48)元,无法认定其它具体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
1、罚款叁仟元; |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三、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9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0日 |
3 |
广德市苏黎东门甜品店(个体工商户) |
92341822MADCUYXX8E |
姜宇洁 |
广市监处罚〔2025〕01003号 |
广德市苏黎东门甜品店(姜宇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9日从淘宝网店“雯雯养生”处购进涉案“雯妞®”雪燕共0.5千克。截止2024年12月19日,当事人经营以桃胶,雪燕为原材料,加糖加水煮开制作的“桃胶雪燕”。制作完毕后通过线下和网络进行销售,至被我单位查获止,因当事人未建立线下销售记录,美团平台截图显示上述“桃胶雪燕”月销1杯,因此调查认定当事人共售出1杯,销售金额为15元。该案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15元。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16日 |
4 |
广德县柏垫镇皖湘购物中心 |
92341822MA2T83B33P |
詹姬容 |
广市监处罚〔2025〕05001号 |
广德县柏垫镇皖湘购物中心(詹姬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2024年9月15日,当事人以29元/kg的价格,从鲜尝厚买(山东)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上述批次阿华田®蛋糕卷共计10kg,当事人在经营该批次阿华田®蛋糕卷时并未按照标签规定的贮藏条件“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挤压和阳光直射”对该食品进行贮藏,直接将该食品放置于温度超过30℃且阳光可直射的仓库内。当事人在采购期间索要并保留了该批次阿华田®蛋糕卷的进货单、检验报告和供货商资质,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相关义务,后因向广德市睿家生活超市销售的该批次阿华田®蛋糕卷检验不合格而案发。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批次阿华田®蛋糕卷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32元/kg,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2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20元。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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