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567Y/202501-00081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新杭镇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二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1-14 | 发布日期: | 2025-01-14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县佰品优购物中心 |
92341822MA2Q499G9K |
纪文友 |
广市监处罚〔2025〕09001号 |
广德县佰品优购物中心(纪文友)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7月6日从广德县吉强调味品经营部以人民币1.2元/袋的价格购进了50袋海宁市红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粉(食用玉米淀粉)”,生产日期:20240106,以人民币2元/袋对外出售。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后上述批次“生粉(食用玉米淀粉)”经抽检不合格而案发。截至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批次“生粉(食用玉米淀粉)”共售出44袋。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日主动采取张贴召回公告措施对其经营的涉案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2024年12月17日,当事人未能召回涉案批次不合格食品,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调查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35.2元。 |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粉(食用玉米淀粉)”6袋。 |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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