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502-00008 | 组配分类: | 产品质量监管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三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07 | 发布日期: | 2025-02-07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市欣纪园服装店 | 92341822MA2U48Q82B | 万丽明 | 广市监处罚〔2025〕01004号 | 广德市欣纪园服装店(万丽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8月18日购入款号9092、9086、9103的“AOYA KIDS”儿童羽绒服各5件,每款羽绒服尺码(单位:厘米)“110”、“120”、“130”、“140”、“150”各1件,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购入“普森男装”羽绒服10件。投诉人王某某2024年11月1日在当事人处花费468元购买了1件款号9086、尺码110的“AOYA KIDS”儿童羽绒服和1件“普森男装”羽绒服,其中款号9086的“AOYA KIDS”儿童羽绒服售价99元/件,“普森男装”羽绒服售价369元/件。2024年11月15日投诉人与当事人达成退款退货的和解协议,投诉人向当事人退还了购买的2件羽绒服。 当事人经营的5件款号为9092的“AOYA KIDS”儿童羽绒服上胸部区域有末端打结的装饰性绳带,不符合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4.4.3中儿童服装绳带的自由末端不允许打结或使用立体装饰物的要求;当事人经营的3件款号为9086、尺码分别为“110”、“120”、“130”的“AOYA KIDS”儿童羽绒服颈部有周长不超过150毫米的绳圈,不符合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4.4.3中7岁以下(130厘米及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的要求;当事人经营的5件款号为9103的“AOYA KIDS”儿童羽绒服颈部有自然状态下周长超过150毫米的绳圈,不符合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4.4.3中7岁以下(130厘米及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7岁及以上儿童服装当服装平摊至合适的穿着尺寸时突出的绳圈周长不应超过150毫米的要求;当事人经营的10件货号为90123的“普森男装”羽绒服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 14272-2021,但标签未标注绒子含量和充绒量,不符合GB/T 14272-2021《羽绒服装》4.1使用说明中“羽绒填充物应标注羽绒的种类、绒子含量和充绒量”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的款号9092的“AOYA KIDS”儿童羽绒服销售价格为139元/件,款号9086的“AOYA KIDS”儿童羽绒服销售价格为99元/件,款号9103的“AOYA KIDS”儿童羽绒服销售价格为139元/件,该案货值金额1687元,无违法所得。 |
1、罚款壹仟陆佰捌拾柒元; 2、没收13件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AOYA KIDS”儿童羽绒服。 |
当事人销售的13件“AOYA KIDS”儿童羽绒服不符合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销售上述儿童羽绒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当事人销售的10件“普森男装”羽绒服标识不符合该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普森男装”羽绒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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