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501-00095 | 组配分类: | 产品质量监管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二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1-24 | 发布日期: | 2025-01-24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市邱村镇一元起商店 | 92341822MA8NAQPE13 | 郝金香 | 广市监处罚〔2025〕04006号 | 广德市邱村镇一元起商店(郝金香)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从微信商“太极商城,广德开发区强力塑业”处以2.05元/沓(30个/沓)的价格购进了200沓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480mm×(320+80)mm×0.025mm 4kg),进货金额为410元,以2.5元/沓进行销售。2024年9月6日,宣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从当事人处随机抽样4沓(120个)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480mm×(320+80)mm×0.025mm 4kg,购买价格2.5元/沓)用于检验。经检验,上述塑料购物袋标识、环保要求、印刷剥离率不符合GB/T 21661-2020,检验结论为“该批产品经检验,按GB/T 21661-2020标准,判为不合格。”。至检查时止,剩余的塑料购物袋1沓。2024年11月26日,当事人提交了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对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及召回情况说明。2024年11月29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截至检查为止,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500元(2.5元/沓×200沓=50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已销售100沓,99沓附赠给进店消费者。1沓被扣押。违法所得89.55元(2.5元/沓×199沓-2.05元/沓×199沓=89.55元)。 | 1、罚款陆佰贰拾伍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玖元伍角伍分; 3、没收“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480mm×(320+80)mm×0.025mm 4kg)”1沓。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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