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501-00094 | 组配分类: | 产品质量监管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一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1-23 | 发布日期: | 2025-01-23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 | 913418225861439720 | 王加建 | 广市监处罚〔2025〕02001号 | 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案 | 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了相关核实,该批次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是当事人生产并于2023年5月6日销售到德清永根钢材有限公司,出库重量是1.666吨,出厂单价2900元/吨,金额4831.40元。当事人表示因该批次钢筋的生产时间过长,生产记录无法提供,同时受钢材市场价格下跌影响除去生产成本,销售到德清永根钢材有限公司热轧带肋钢筋实际是亏本销售,无违法所得。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原因分析,认定是由于轧制过冷而未取样自检导致金相组织不合格,上述问题已整改。 | 1、罚款肆仟捌佰叁拾壹元肆角。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0日 |
2 | 广德县卢村乡甘溪村太阳山网上供销综合服务社 | 92341822MA2N54TT14 | 余照军 | 广市监处罚〔2025〕03001号 | 广德县卢村乡甘溪村太阳山网上供销综合服务社销售以假充真的插座案 |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1日从上门推销的供货商购进10个“十一孔带指示灯电源插座”,制造商:广东省揭西县棉湖永集电器厂,型号:YJ-387,该产品未见合格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信息,截至案发上述插座未曾销售。调查认定上述插座属于假冒产品,货值金额为100元,无违法所得。 | 1、罚款伍拾元; 2、没收“十一孔带指示灯电源插座”10个。 |
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的插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假充真的插座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17日 |
3 | 广德市好又多购物广场(个体工商户) | 92341822MADP1FA97H | 张森 | 广市监处罚〔2025〕04003号 | 广德市好又多购物广场(个体工商户)(张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行为案 | 经查,2024年8月11日,当事人以26元/瓶的价格从扬州巨洋酒业有限公司购入1.5L/瓶规格“观虎山”黄酒(花雕酒)6瓶以进行销售。上述“观虎山”黄酒(花雕酒)的食品标签字体高度小于1.8mm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3.9项目要求。根据当事人销售系统记录其以28元/瓶的价格共销售出“观虎山”黄酒(花雕酒)1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68元(28元/瓶*6瓶),违法所得28元(28元/瓶*1瓶)。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7日以11元/包的价格从湖州康山街道大欢庆家居用品商行购入5包“领牛头”针织手套以进行销售。上述“领牛头”针织手套外包装上无生产厂家厂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销售系统记录其以18元/包的价格共销售出上述“领牛头”针织手套1包。当事人销售销售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产品货值金额为90元(18元/包*5包=90元),违法所得为7元(18元/包*1-11元/包*1=7元)。 |
1、没收违法所得柒元。 |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销售“领牛头”针织手套产品,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元。 当事人经营的白酒标签字体高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当事人经营标签瑕疵的食品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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