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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12-00123 组配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4-12-31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期

发布时间:2024-12-31 08:51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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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 广德县誓节镇程涛日杂店 92341822MA2QQM0C4E 程品学 广市监处罚〔2024〕06054号 广德县誓节镇程涛日杂店(程品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8日向投诉人销售1个插座,品牌:公牛,型号:GN-102,执行标准:GB2099.3-2008,该插座无插孔安全防护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于2015年10月13日发布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  GB 2099.3-2015》等35项国家标准的公告,从2017年4月14日起,新的国家标准GB 2099.3-2015替代GB 2099.3-2008实施,过渡期至2018年10月13日。当事人所销售的无保护门装置的插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  GB 2099.3-2015》中“14.106 本标准要求我国的转换器应采用保护门”的要求,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但未召回到相关产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因当事人未建账,故该款插座的进货价格、数量无法计算,该款销售价格为30元/个,除2024年11月8日消费者销售1个涉案插座外,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发现2个涉案插座,故本案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罚款肆拾伍元;
2、没收型号为GN-102的公牛牌插座,数量:2个。
当事人销售无安全防护门插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2 广德市东亭开发区加油站(普通合伙) 9134182232798438XG 余和平 广市监处罚〔2024〕10043号 广德市东亭开发区加油站(普通合伙)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从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购进2吨0号车用柴油(VI)共计13420元(含税),其购进价格为6710元/吨,销售价为5.88元/L,当事人在验收该批0号车用柴油(VI)时,其密度为0.83g/ml。根据密度转换和公式计算(V=m/ρ),2吨柴油即为2409.6L,因此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4168.4元,违法所得为748.4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整改报告和召回情况说明。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知后,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不合格的车用柴油。 1、罚款叁万肆仟零肆元贰角;
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肆拾捌元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给予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3 广德强农农业有限公司 91341822MA2MQTT49Q 蔡红强 广市监处罚〔2024〕06051号 广德强农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与桃江极野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生产委托书受委托生产极野牌油焖笋尖及魔都三兄弟酸辣笋尖两款产品,委托生产时间:2024年2月13日至2025年2月12日,截至案发,共生产油焖笋尖3200袋,并于2024年10月15日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内将该产品灌装至标签信息为:“委托商:浙江极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委托商:桃江极野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湖南省益阳市。”的包装袋中,产品价格为1.005元/袋。当事人共生产酸辣笋尖3072袋,并分别于2024年9月10日、2024年9月20日在生产车间内将该笋尖灌装至标签信息为:“委托商:威上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生产商:桃江极野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湖南省益阳市,净含量:1.25kg。”的包装袋中,产品价格为4.125元/袋。当事人与广德惊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有生产委托书,受委托生产清水笋厨神脆丝,委托时间: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案发,共生产清水笋厨神脆丝520袋,并于2024年7月21日在生产车间内将产品灌装至标签信息为:“委托方:井冈山惊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德惊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地:安徽省宣城市,生产日期:2024年7月21日。”的包装袋中,产品价格为1.75元/袋。本案货值金额为16798元,截至案发,上述三款产品均未对外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我局也未收到其他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油焖笋尖3200袋、清水笋厨神脆丝520袋、酸辣笋尖3072袋。
当事人作为上述三款食品的受委托方,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的规定标注上述三款食品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4 广德县誓节镇光富五金建材机电经营部 92341822MA2QT6RQ3Q 邱光富 广市监处罚〔2024〕06056号 广德县誓节镇光富五金建材机电经营部(邱光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8日向投诉人销售1个插座,品牌:鑫豹,型号:XB-106,符合GB2099.3-2008标准,该插座无插孔安全防护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于2015年10月13日发布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  GB 2099.3-2015》等35项国家标准的公告,从2017年4月14日起,新的国家标准GB 2099.3-2015替代GB 2099.3-2008实施,过渡期至2018年10月13日。当事人所销售的无保护门装置的插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  GB 2099.3-2015》中“14.106 本标准要求我国的转换器应采用保护门”的要求,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但未召回到相关产品,且当事人进货票据丢失,因当事人未建账,故该款插座的进货价格、数量无法计算,该款销售价格为27元/个,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罚款壹拾叁元伍角。 当事人销售无安全防护门插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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