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412-00122 | 组配分类: | 产品质量监管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十九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23 | 发布日期: | 2024-12-23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邱村镇好友多超市 | 91341822MA2N8YAK5L | 方立辉 | 广市监处罚〔2024〕04070号 | 广德邱村镇好友多超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行为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上半年购进了“贝贝家”粘蝇胶产品,且未建立进货台账,该产品销售价为3元。2024年8月24日,消费者至其店内购买了上述产品1个。上述“贝贝家”粘蝇胶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有效期为3年,产品包装上无产品生产日期。当事人销售上述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产品违法所得3元,货值金额3元。 | 1、罚款壹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元。 |
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2月20日 |
2 | 广德市明君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92341822MA8LHTMTXA | 胡明君 | 广市监处罚〔2024〕01117号 | 广德市明君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认证要求的产品案 | 当事人于2024年6月17日购进上述TDT116Z型电动自行车共10辆,购进单价为2001元/辆,于2024年5月27日购进上述TDT113Z型电动自行车5辆,购进单价为2850元/辆。因新旧国标更替,上述TDT116Z型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单价为2199元/辆;上述TDT113Z型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价为2999元/辆。上述型号车辆于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实施之日2024年11月1日起均未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5198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上述TDT116Z型号电动自行车,证书编号:2024011119599673,证书状态:暂停,信息上报日期:2024-11-01;TDT113Z型号电动自行车,证书编号:2024011119611918,证书状态:暂停,信息上报日期:2024-11-01。上述两种型号电动自行车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其认证证书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暂停处理,属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依法不得销售。检查之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上述处于待售状态的电动自行车。 |
1、罚款伍仟壹佰玖拾捌元; 2、没收九号牌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294822414079756,产品型号:TDT116Z;整车编码:294822412010838,产品型号:TDT113Z)各1辆。 |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将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当事人销售充电方式为车载式不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4.3“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不应设计、制造及使用车载形式。”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与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属同一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2月23日 |
3 | 广德市顺客隆商贸行 | 92341822MA8PUEJA99 | 余晓刚 | 广市监处罚〔2024〕05058号 | 广德市顺客隆商贸行(余晓刚)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及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 经查,涉案儿童玩具“大号蜘蛛侠滑板车”为当事人通过1688网购平台联系供货商代发货销售,购进价格为16.8元/个,当事人在购进时未履行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涉案儿童玩具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36号公告《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的界定范围,属于列入目录的产品,涉案儿童玩具“大号蜘蛛侠滑板车”标识不符合规定且未经认证。截止案发,当事人共销售涉案儿童玩具“大号蜘蛛侠滑板车”5个,包含退换货涉案产品共计8个,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34.4元,因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为供货商代发货的销售形式,且销售价格受平台优惠等活动影响,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执法检查当日,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完成了对涉案产品的下架工作,并于2024年11月30日向本局提交了《召回及整改情况说明》。 | 1、罚款陆拾柒元贰角。 |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及未经认证儿童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及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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