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412-00121 | 组配分类: | 产品质量监管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十八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13 | 发布日期: | 2024-12-13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安徽人民泵业营销有限公司 | 9 |
刘元菊 | 广市监处罚〔2024〕10041号 | 安徽人民泵业营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8日从上海觊泉泵业有限公司采购了10台单相潜水电泵(规格型号为QDX1.5-32-0.75,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购进价格为175元/台,但当事人采购该批次单相潜水电泵时,未能查验合格证明文件。2024年5月17日,郎溪万顺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者王光俊从当事人处以195元/台的价格购进了5台上述产品,后被抽检4台,抽检不合格后,剩余1台已被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将该批次5台未售出单相潜水电泵退回上海觊泉泵业有限公司。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0元,货值金额为1950元。 案发后,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上述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 |
1、罚款叁仟壹佰贰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单相潜水电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2月11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