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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501-00088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1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08 发布日期: 2025-01-08

广德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5-01-08 11:23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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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德市胡正芬中医诊所 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8NDE0B1C 胡正芬 广市监处罚〔2025〕01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当事人从蒋某某处购进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进药品时,未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也未索取、留存合法票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和第二款“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的规定,构成购进药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将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相关情况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罚款260000元;
2.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罚款200元;
3.没收893袋中药饮片。
26.02 12.481669 2025年1月6日 2099年12月31日 2028年1月6日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桃州镇山关村卫生室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PDY90098234188212D6001
刘思清 广市监处罚〔2025〕01002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10月10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广德市桃州镇山关村卫生室开展日常检查时,在其治疗室操作台下方柜子里发现以下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其中:1.药品名称:韩都?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规格:1ml:1m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105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地址:新郑市庆安路219号,生产日期:22年09月29日,产品批号:62209292 11,有效期至:2024年08月,数量:8支(10支/盒);2.医疗器械名称:德意?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规格:静脉针规格:0.7×25TW LB、针柄颜色:黑色,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40204号,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41381,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53141381,生产企业:浙江新德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装侧面印有:批20220902、失20240902,数量:18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涉案劣药:8支韩都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
2、对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没收涉案医疗器械:18袋德意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
4、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1.2 0.005 2025年1月3日 2099年12月31日 2028年1月3日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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