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501-00084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5年第一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1-07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市恒威酿酒厂(普通合伙) | 913418227529709744 | 肖建 | 广市监处罚〔2025〕07001号 | 广德市恒威酿酒厂(普通合伙)生产食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案 | 经查,2019年5月,当事人与泸州泸酿坊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协议,生产配制酒。当事人于2022年5月17日、2023年12月5日、2024年3月5日、2024年5月9日共生产了80箱“四川红高粱”酒,以每箱32元的价格销售给泸州泸酿坊酒业有限公司。该“四川红高粱”酒标签标注有“四川”“红高粱”字样,标注的配料为水、食用酒精、高粱酒、食用香料,委托方为泸州泸酿坊酒业有限公司,受托方为恒威酿酒厂,商品条码为6940324100120,当事人受托生产的“四川红高粱”酒为配制酒生产工艺,是用水、食用酒精、高粱酒以及食用香料配制而成,添加的高粱酒实为构成高粱酒风味,该产品真实属性为高粱风味的配制酒,该酒标注的名称“四川红高粱”酒未能体现该酒的真实属性,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 1 . 2. 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四川红高粱”酒实际生产地址为安徽省广德市,其添加的配料高粱酒为安徽省亳州市生产,当事人无证据证明配料高粱酒所用高粱为四川省所产。当事人添加的配料高粱酒为高粱发酵蒸馏的基酒,不属于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的复合配料,无需将配料表中的高粱酒按照原始配料(原料)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事人在受委托生产“四川红高粱”酒时,因委托人泸州泸酿坊酒业有限公司未申请注册“四川红高粱”酒的商品条码,当事人将其核准注册的编号为6940324100120商品条码无偿转让给委托人使用。2024年6月,当事人将“四川红高粱”酒的标签名称改为“红高粱风味调香白酒”,将商品条码6940324100120改为泸州泸酿坊酒业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的条码6976549660064。2024年9月9日,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对涉案的“四川红高粱”酒进行组织召回。2024年9月20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截止调查终结,共召回涉案的“四川红高粱”酒0瓶,当事人经营涉案“四川红高粱”酒货值金额为2560元,违法所得2560元。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9日、2021年6月5日、2022年5月17日、2023年6月12日共生产70箱“老窖特曲”酒,以每箱48元的价格销售给泸州泸酿坊酒业有限公司。该“老窖特曲”酒标签标注有“老窖特曲”酒字样,其净含量为125ml,酒精度为45%vol,委托方为泸州泸酿坊酒业有限公司,受托方为恒威酿酒厂,商品条码为6940324137386,当事人受托生产的“老窖特曲”酒,只标注了“老窖特曲”这一新创名称,未标注其真实属性。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 1 . 2. 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 .2.1 规定的名称。”的规定。当事人在受委托生产“老窖特曲”酒时,因委托人泸州泸酿坊酒业有限公司未申请注册“老窖特曲”酒商品条码,当事人将其核准注册的编号为6940324137386商品条码无偿转让给委托人使用。2023年7月,当事人将“老窖特曲”酒的名称改为“老窖特曲风味调香白酒”,标签上的商品条码6940324137386改为泸州泸酿坊酒业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6976549660125。2024年9月10日,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对涉案的“老窖特曲”酒进行组织召回。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截止调查终结,共召回涉案的“老窖特曲”酒0瓶。当事人经营涉案“老窖特曲”酒货值金额为3360元,违法所得3360元。 综上,当事人转让商品条码时未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涉案“老窖特曲”酒及“四川红高粱”酒的货值金额为5920元,违法所得为5920元。 |
1、罚款捌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玖佰贰拾元。 |
当事人生产未标注真实属性的“四川红高粱”酒及“老窖特曲”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名称标注“四川”字样的“四川红高粱”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以上行为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将其注册申请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规定,构成转让商品条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7日 |
2 | 广德县锋丽超市 | 92341822MA2QREYKXJ | 刘海锋 | 广市监处罚〔2024〕04071号 | 广德县锋丽超市(刘海锋)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从广德县朝锁副食品批发部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02/01的“情人结®兰花豆”(10袋),保质期为180天,该商品销售价格为5元/袋,进货价格为4元/袋。2024年10月21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商品货架上待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02/01的3袋原味“情人结®兰花豆”、3袋牛肉味“情人结®兰花豆”已超过保质期,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过保质期“情人结®兰花豆”共6袋。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食品(“情人结®兰花豆”)在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30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3袋原味“情人结®兰花豆”、3袋牛肉味”情人结®兰花豆”)。 |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情人结®兰花豆(原味)、(牛肉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3日 |
3 | 广德县邱村镇刘伟小超市 | 92341822MA2QTBKY8G | 刘伟 | 广市监处罚〔2024〕04072号 | 广德县邱村镇刘伟小超市(刘伟)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从广德县朝锁副食品经营部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03/15的“余同乐®豆制素口水鸡”(10袋),保质期为180天,该商品销售价格为3元/袋,进货价格为2元/袋。2024年10月21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商品货架上待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03/15的6袋“余同乐®豆制素口水鸡”已超过保质期,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过保质期“余同乐®豆制素口水鸡”共6袋。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食品(“余同乐®豆制素口水鸡”)在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8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余同乐®豆制素口水鸡”6袋)。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余同乐®豆制素口水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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