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567Y/202411-00061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新杭镇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十三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1-25 | 发布日期: | 2024-11-25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广德县卢村乡家美乐超市 |
92341822MA2RFB9F7J |
李荣燕 |
广市监处罚〔2024〕03033号 |
广德县卢村乡家美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是供货商送货上门,“旺仔牛奶糖(巧克力香草牛奶味)奶糖糖果”购进10袋,购进价4.5元/袋,售价5元/袋;“泾县糕点步步糕”购进4盒,购进价4.5元/盒,售价5元/盒;“蒙牛®金装学生多维高钙高锌奶粉”购进5袋,购进价29元/袋,售价30元/袋。2024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经营货架上待销售,由此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过保质期的“旺仔牛奶糖(巧克力香草牛奶味)奶糖糖果”1袋、“泾县糕点步步糕”3盒、“蒙牛®金装学生多维高钙高锌奶粉”1袋。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元(5元/袋*1袋+5元/盒*3盒+30元/袋*1袋=50)。因当事人经营未建账,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1日 |
广德市邱村镇多多购零食生活超市 |
92341822MA8Q4X0D3G |
殷丹丹 |
广市监处罚〔2024〕04057号 |
广德市邱村镇多多购零食生活超市(殷丹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案 |
经查,当事人2024年8月7日购进5盒珍珠糖,在从事食品经营时,将珍珠糖拆零销售而未保存标签,至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核查时发现上述食品无标签而案发。根据执法人员调查及当事人提供的票据和收入明细,该批次珍珠糖共购进5盒,1盒2斤,现场称重剩余6.12斤,该食品购进价格为25元/盒,销售价格为24.8元/斤,自2024年8月7日进货后该珍珠糖的收入为102.13元。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151.78元,违法所得102.13元。 |
1、罚款叁仟元; |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1日 |
刘忠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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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市监处罚〔2024〕02066号 |
刘忠凯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于2024年10月1日开始试营业,在广德市新杭镇牛头山火车站旧址处从事咖啡经营活动,以39元/杯的价格对外销售咖啡。根据当事人经营者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和其提供的经营台账,截至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经营收入1521元,货值1521元,违法所得1521元。当事人已于2024年10月10日办理营业执照,并同步申请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查通过,当事人于2024年11月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1、罚款2000元; |
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1日 |
广德县誓节镇广客隆购物广场 |
92341822MA2N3JGU7L |
朱罗燕 |
广市监处罚〔2024〕06050号 |
广德县誓节镇广客隆购物广场(朱罗燕)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及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当事人所用计量器具的价格计算模式为“四舍五入到角”,即反映人购买散称赤砂糖,单价9元/千克,重量0.554千克,总价应为4.986元,被实际收取5元,购买的散称休闲食品,单价为40元/千克,重量0.442千克,总价应为17.68元,被实际收取17.7元,共多收取价款0.034元。且当事人将保健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与普通食品“香飘飘牌Meco饮料”混放销售。案发后,当事人立刻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并将其计量器具价格计算模式调整为称重后价格精确到分位值,收银处收款以“满十进位”的方式收取,分位值未“满十进位”的均抹除不予收取,并将多收取的0.034元主动退还消费者(消费者未接收),同时已设立保健食品专区。 |
1、警告; |
当事人计量器具对分位的金额进行“四舍五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将保健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与普通食品“香飘飘牌Meco饮料”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构成了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18日 |
广德县桃州镇荣芳便利店 |
92341822MA2QHDTB7A |
汪四林 |
广市监处罚〔2024〕00022号 |
广德县桃州镇荣芳便利店(汪四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5日从广德市联营批发部以36元/盒(30袋)的价格购入脆司令奥尔良鸡翅味油炸方便面(干吃面)以1.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以30元/盒(27袋)的价格购入统一好劲道鸡蛋面,以1.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及时清理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至2024年8月26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在经营场所货架待售而案发。经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7.5元((15+9)*1.5+1.5=37.5),违法所得人民币1.5元。 |
1、罚款贰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2日 |
广德市汪村超市 |
92341822MA8N6249XT |
杨春梅 |
广市监处罚〔2024〕03032号 |
广德市汪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是供货商送货上门,“余音口琴酸奶味棒”购进12个,购进价3.2元/个,售价4元/个;“旺仔牛奶糖(巧克力香草牛奶味)奶糖糖果”购进10袋,购进价0.5元/袋,售价1元/袋。2024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经营货架上待销售,由此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过保质期的“余音口琴酸奶味棒”9个、“旺仔牛奶糖(巧克力香草牛奶味)奶糖糖果”5袋。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1元(4元/个*9个+1元/袋*5袋=41)。因当事人经营未建账,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1日 |
广德县桃州镇爱心超市 |
92341822MA2PU0QK61 |
李敏 |
广市监处罚〔2024〕01110号 |
广德县桃州镇爱心超市(李敏)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案 |
当事人从广纳城购入金稻谷®煎蛋形布町,净含量:果冻17克+跳跳糖1克,购进价格为2元/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从三童商贸购入沙发猫®川香肉脯,净含量:60克,购进价格为10元/袋,销售价格为12元/袋。2024年10月17日向投诉人出售了1袋金稻谷®煎蛋形布町,售价4元,生产日期2023年9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10月23日向投诉人出售了1袋沙发猫®川香肉脯,售价12元,生产日期2023年12月5日,保质期9个月,售出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2024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而案发。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36元(4元/袋×3袋+12元/袋×2袋),违法所得16元(4元/袋×1袋+12元/袋×1袋)。 |
1、警告;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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