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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647J/202412-00053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桃州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十六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16 发布日期: 2024-12-16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十六期

发布时间:2024-12-16 14:53 来源:桃州镇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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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市新妍水果店 92341822MA8QRUQH9K 黄玉红 广市监处罚〔2024〕02069号 广德市新妍水果店(黄玉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从无锡市芳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0袋源氏豆逗小排长豆制品,购进价格为4.2元/袋,销售价格为8元/袋,由于当事人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对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定期进行清理,致使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源氏豆逗小排长豆制品,生产日期:2024/04/06,保质期:6个月,规格:净含量:200克,共2袋,并于2024年11月10日向投诉人出售了1袋源氏豆逗小排长豆制品,生产日期:2024/04/06,保质期:6个月,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经计算,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24元。截止至案发,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已销售1袋,违法所得8元。 1、罚款叁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源氏豆逗小排长豆制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源氏豆逗小排长豆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无无 92341822MA2NBCMG52 余士权 广市监不罚〔2024〕04061号 无(余士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案 经查,2024年8月20日,当事人以14元/kg的价格,从个体工商户余成梅处购进上述批次橘子共10kg,以1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橘子时索要了销货清单、检测报告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后该批次橘子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批次橘子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橘子的货值金额为160元。

2024年9月20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10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至调查终结,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不合格橘子,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你单位进行教育。”拟决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2、举一反三,对水果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立行整改。。
你单位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广德县桃州镇华城超市 92341822MA2NKFUN0E 郭远平 广市监处罚〔2024〕01118号 广德县桃州镇华城超市(郭远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从广德县郅佳商行购入汤达人®酸酸辣辣豚骨面,净含量:面料+配料90克,面饼:55克,购进价格为50元/箱,每箱12桶,销售价格为5元/桶。2024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而案发。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25元(5元/桶×5桶),违法所得5元(5元/桶×1桶)。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桶汤达人®酸酸辣辣豚骨面。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广德市誓节镇百姓超市 92341822MAD6R40397 刘云 广市监处罚〔2024〕06052号 广德市誓节镇百姓超市(刘云)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从广德泽徽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涉案食品康师傅牌金汤肥牛面,数量:五箱(12桶/箱),生产日期:2024年4月16日,保质期至2024年10月15日,进货价格:4.5元/桶,销售价格:6元/桶。2024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经营货架上待销售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因当事人经营未建账,除被消费者购买的1桶及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1桶外,未收到其他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为1.5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伍角;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牌金汤肥牛面1桶。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牌金汤肥牛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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