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647J/202410-00092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桃州镇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七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16 | 发布日期: | 2024-10-16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广德县桃州镇仁义超市 | 92341822MA2NM53043 | 裴仁义 | 广市监处罚〔2024〕01088号 | 广德县桃州镇仁义超市(裴仁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份从位于广德市桃州镇清溪社区清洁小区清洁路29号的广德市心雨副食品经营部处购进涉案“悦品粹®”沙拉奶香面包共3.9千克,购进价格为13.33元/千克,售价为20元/千克。2024年7月12日,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1袋“悦品粹®”沙拉奶香面包,收款1.4元,销售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该案货值金额为52元,违法所得1.4元。当事人经营者未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供货方证照及进货票据,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元肆角; 4、没收“悦品粹®”沙拉奶香面包1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1日 |
广德县柏垫镇四子蔬菜店 | 92341822MA2QU3NC04 | 李世军 | 广市监处罚〔2024〕05045号 | 广德县柏垫镇四子蔬菜店(李世军)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经查,2024年6月19日,当事人以8元/kg的价格从广德县桃州镇小蔡水果批发部处购进上述批次香蕉共计12.5kg,并以9元/kg的售价置于经营场所销售。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核对并记录供货者有关信息,后该批次香蕉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2.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2.5元。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贰元伍角。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2日 |
广德县凤桥便民蔬菜经营部 | 92341822MA2RJAY61X | 史贤云 | 广市监处罚〔2024〕05046号 | 广德县凤桥便民蔬菜经营部(史贤云)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当事人店内的上述批次生姜是2024年6月18日从广德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5号楼128号经营户周金云处购进的,购进的价格是240元/箱,共购进了2箱,每箱还额外收了20元箱费,之后以14元/kg的售价放在店内销售。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核对并记录供货者有关信息,后上述生姜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生姜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06元(29kg×14元/kg),违法所得人民币406元。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零陆元。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2日 |
广德县伏卡便民超市 | 92341822MA2PTWEG91 | 廖培民 | 广市监处罚〔2024〕04051号 | 广德县伏卡便民超市(廖培民)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时,未依法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至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核查时发现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而案发。根据执法人员调查及当事人提供的票据,该批次艾妍麻辣鱼共购进1盒,1盒20个,剩余15个,该食品购进价格为15元/盒,销售价格为20元/盒。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15元,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艾妍”麻辣鱼15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8日 |
广德县桂云便利店 | 92341822MA2QT6E674 | 廖桂云 | 广市监处罚〔2024〕01086号 | 广德县桂云便利店(廖桂云)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当事人共购进“小康®”红烧牛肉酱(经典美味)3瓶,购进价格为4.9元/瓶,售价为6元/瓶。共销售1瓶,销售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该案货值金额为18元,违法所得6元。当事人经营者未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供货方证照及进货票据,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1、对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小康®”红烧牛肉酱(经典美味)2瓶; 3、没收违法所得6元; 4、罚款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1日 |
广德县滨城超市 | 92341822MA2QU48264 | 曹永忠 | 广市监处罚〔2024〕01087号 | 广德县滨城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7月3日从广德市锦辰食品商行购入6袋阿一波®速食紫菜,净含量:62克,购进价格为7元/袋,销售价格为8元/袋。2024年8月27日向投诉人出售了1袋阿一波®速食紫菜,生产日期2023年1月1日,保质期18个月,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待售的3袋超过保质期的阿一波®速食紫菜而案发。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32元(8元/袋×4袋),违法所得8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袋阿一波®速食紫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1日 |
广德市柏垫婷婷水果店 | 92341822MA8N883H61 | 吴宝明 | 广市监处罚〔2024〕05047号 | 广德市柏垫婷婷水果店(吴宝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当事人店内的油桃是2024年6月18日从广德太极商城的经营户广德县桃州镇仲田水果店购进的,购进的价格是7元/kg,除去箱子的重量共购进了30.8斤即15.4kg,包括箱费20元总价为127元,之后以10元/kg的售价放在店内销售。当事人店内的香梨是2024年6月9日从宣城农副批发市场的经营户吕明启处购进的,购进的价格是90元一箱,共购进了两箱,一箱5kg,总价为180元,之后以30元/kg的售价放在店内销售。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核对并记录供货者有关信息,后上述油桃及香梨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油桃及香梨已全部销售完。该案中涉案油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54元(15.4kg×10元/kg),涉案香梨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0元(10kg×30元/kg),共计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54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54元。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肆元。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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