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市市场监管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基层政务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12-00075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十五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09 发布日期: 2024-12-09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12-00075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十五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09
发布日期: 2024-12-09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十五期
发布时间:2024-12-09 10:21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县佳德利便利店 92341822MA2NXEEW01 葛庆林 广市监处罚〔2024〕07086号 广德县佳德利便利店(葛庆林)生产经营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从广德县郅佳烟酒店购进了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2箱,共48袋,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6日,保质期6个月,售价为每袋2.5元。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合肥市果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鑫果旺赤砂糖(大颗粒)1箱,共12袋,销售价每袋5元。

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于2024年10月17日向消费者销售1袋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2024年11月6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1袋鑫果旺赤砂糖(大颗粒)。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7.5元,违法所得2.5元。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贰元伍角。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广德市食好吃食品店 92341822MA8NDJB72N 柯霜 广市监处罚〔2024〕01114号 广德市食好吃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份从无锡市梁溪区坚果王炒货休闲食品商行购进涉案“古沙河®”香酥花生共10千克,购进价格为12元/千克,售价为20元/千克。2024年10月17日,当事人对外销售0.10千克“古沙河®”香酥花生,销售款2元,销售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我局于10月17日接消费者投诉举报而案发。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待售“古沙河®”香酥花生0.252千克,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该案货值金额为7.04元(20元/千克×0.352千克),违法所得2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古沙河®”香酥花生0.252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罚款2000元。

上述罚没金额共计200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广德市优佰利食品超市 92341822MA8N921Q69 郑芳芳 广市监处罚〔2024〕00024号 广德市优佰利食品超市(郑芳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产品是2023年上半年从不知名的跑市场销售员处购进,共购进4瓶,购进价格为9元/瓶。当事人采购期间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存有关材料。据当事人供述,截止案发时已销售2瓶产品,其中1瓶在保质期内销售,另1瓶超过保质期后销售,销售价格为10元/瓶,未退款给消费者。经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10元。 1、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

4、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张氏记蒸鱼剁辣椒2瓶。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张氏记蒸鱼剁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广德县桃州镇惠乐便利店 92341822MA2RXN2C9R 施芝兰 广市监处罚〔2024〕00023号 广德县桃州镇惠乐便利店(施芝兰)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从广德县国宁食品商行以3元/袋购入麻辣鱼仔5袋,以5元/袋对外销售。在经营期间未及时清理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至2024年9月3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在经营场所货架待售而案发。经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5元(5*3=15),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元;

3、没收超保质期的麻辣鱼仔2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广德县四合乡蔡德富超市 92341822MA2REXGR4M 蔡德富 广市监处罚〔2024〕08031号 广德县四合乡蔡德富超市(蔡德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案 第“866912”号“牛栏山”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当事人于2024年9月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从开着货车的送货人手中以100元/箱的价格购买了标有“牛栏山”字样的白酒2箱,以130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无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无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无合法进货发票,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且不能说明提供者。2024年10月22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投诉当事人销售侵犯“牛栏山”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侵犯“牛栏山”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箱,共计违法所得130元。当事人经营场所放有尚未销售的“牛栏山”7瓶(每箱12瓶。其余5瓶已被当事人经营者自行饮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牛栏山”(规格:42%vol,500ml)的违法经营额共计205.83元。 1、警告;

2、罚款捌佰贰拾叁元叁角贰分;

3、没收侵犯“牛栏山”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7瓶。
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无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无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无合法进货发票,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且不能说明提供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广德市智谷园超市 92341822MA8NLAM553 罗正斌 广市监处罚〔2024〕07087号 广德市智谷园超市(罗正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9日,当事人从湖州广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0包小麻小辣辣棒(76千克千里香香辣棒),该食品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5日,保质期为150天,销售价格为3元/包。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向投诉人销售了1包小麻小辣辣棒,该小麻小辣辣棒在销售当天已超过食品保质期限。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经当事人陈述除了在2024年10月23日向投诉人销售了1袋之外,未向其他消费者销售过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小麻小辣辣棒。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元,违法所得为3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经营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广德县誓节镇成俊副食品超市 91341822MA2N8YBB8B 成俊 广市监处罚〔2024〕06053号 广德县誓节镇成俊副食品超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收到12315平台编号为1341815002024102106899828投诉单及照片。投诉人于2024年10月21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生产日期20231115,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45克“可比克”原滋味薯片已超过保质期,并提供了相关的照片予以证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5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薯片。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7日,从广德国宁商贸购进的该批次“可比克”原滋味薯片,并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属实。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根据该食品现有数量及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按照投诉人购买的过期食品数量计算,为3.5元。违法所得0.9元。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0.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广德市凤井小站超市 92341822MA2WJ9FB3L 李启安 广市监处罚〔2024〕00025号 广德市凤井小站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产品是2024年上半年从流动推销车辆处购进,共购进10袋,购进价格为8元/袋。当事人采购期间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存有关材料。据当事人供述,截止案发时已销售2袋产品,其中1袋在保质期内销售,另1袋超过保质期后销售,销售价格为9.5元/袋,未退款给消费者。经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5.5元,违法所得9.5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无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属于初次违法。
1、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玖元伍角;

4、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华海顺达火锅川粉8袋。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华海顺达火锅川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广德市恒威酿酒厂(普通合伙) 913418227529709744 肖建 广市监处罚〔2024〕07080号 广德市恒威酿酒厂(普通合伙)生产标签存在虚假标注内容的食品及擅自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一案 经查,2024年2月25日,当事人生产了20箱(6瓶/箱)“野山杨梅酒”,2024年2月28日,当事人以48元每箱的价格销售给义乌市文霖酒业商行。2024年8月6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批次“野山杨梅酒”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9月4日,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Y202414126A),《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野山杨梅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GB/T27588-201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检查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野山杨梅酒全部售出,无库存。2024年9月9日,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对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野山杨梅酒进行召回。2024年9月20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截止调查终结,所售的抽检批次野山杨梅酒召回1瓶,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952元。 1、罚款叁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伍拾贰元;

3、没收没收野山杨梅酒1瓶;。
当事人生产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的野山杨梅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广德市东郡超市 92341822MA2UB68L74 徐伟豪 广市监处罚〔2024〕01115号 广德市东郡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从广德零点时刻食品经营部处购进涉案“卡尔顿®”奶香盒子面包共2千克,购进价格为30元/千克,售价为40元/千克。2024年10月17日,当事人对外销售0.075千克“卡尔顿®”奶香盒子面包,销售款3元,销售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我局于10月17日接消费者投诉举报而案发。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待售“卡尔顿®”奶香盒子面包0.075千克,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该案货值金额为6元(40元/千克×0.15千克),违法所得3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供货方证照及进货票据,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对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卡尔顿®”奶牛盒子面包0.075千克;

3、没收违法所得3元;

4、罚款2000元。

上述罚没金额共计2003.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安徽箐箐生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91341822733006207E 周洪旗 广市监处罚〔2024〕02065号 安徽箐箐生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猕猴桃干是通过采购然后自行分装进行销售的,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中有蜜饯类(分装),当事人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采购方和生产方的资质及检验报告。通过当事人提供的委托采购合同和微信截图等信息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接到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购买订单,该公司向当事人购买了160罐猕猴桃干,当事人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某批发部签订采购合同,购进了100公斤猕猴桃凉果自己进行分装销售给该公司,事后该公司负责人向当事人反映其中16罐猕猴桃干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年10月1日。上述批次猕猴桃干当事人购进价格为40元/公斤,销售价格72元/公斤,16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猕猴桃干每罐净含量250克(0.25公斤),涉案食品货值共计288元,故违法所得为288元。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捌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